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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摩托停公共場所一律查扣是搶劫
    海口摩托停公共場所一律查扣是搶劫
    來源: 南海網 作者:黑青 時間:2010-11-15 17:11

      居民在家里看黃碟,警察有沒有權力破門抓人?沒有!2002年發生在陜西省的這一案例已經給我們上了一場普法課。那么,停在公共場所的摩托車能不能查扣?海口市交警的答案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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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車沒有上路行駛,也要被扣。交警的權力到底有沒有邊界?2010年11月9日的《海南特區報》報道,海口市開展為期3個月的交通大整治,靜態摩托車——主要指停放在公共場所的摩托車——也在整治范圍。交警的理由是:這些摩托車既然已經停放在公共場所,必定是逃避了交警檢查,在道路上行駛過的,說明它們也是在使用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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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樣的解釋太牽強,讓人無法接受。摩托車到達公共場所的方式有很多種,未必一定是“在道路上行駛過的”,比如,我用大貨車拉去的,行不行?我在報廢期到來之前就停在那里,且一直沒動過的,行不行?警察沒有任何證據,就推斷它在道路上行駛過,這是什么邏輯?是“強權邏輯”,還是“強盜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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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況且,交警的執法權是被嚴格限定在道路上的。正如警察沒有權力破門而入拘押在家看黃碟的居民,交警也沒有權力扣押不在道路上行駛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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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海口市已禁止摩托車上路,但摩托車停放在公共場所,只要不上路行駛,就不能算違法,就不能被查扣。因為它是公民的私有財產,公民對它擁有完全的處置權。公民可以把它當作垃圾,當作玩具,也可當作紀念品,一句話,愛怎么玩就怎么玩。交警沒有任何權力扣押私人財產,否則就是搶劫,是利用公權力在公然打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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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一步說,即使停放在公共場所的摩托車是經由“道路上行駛”而來的,但只要交警沒有“捉奸在床”,即未捉到現行,就不能僅僅根據推斷便查扣已經中止違法的摩托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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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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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以上規定實際上也是告訴交警:必須是正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交警才能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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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權力執法違法,危害性特別大。如果這種錯誤得不到糾正,最終受到損害的不僅僅是摩托車主,還有全體市民,也包括交警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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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海口交警學一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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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編輯:黃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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