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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聚賭不能視同一般賭博
    官員聚賭不能視同一般賭博
    來源: 羊城晚報 作者:默客 時間:2012-06-24 13:24

      6月16 日晚上,梅州警方根據群眾實名舉報,在五華縣一家酒店成功打掉一個聚眾賭博團伙,抓獲以五華縣政協副主席兼財政局局長朱漢軍為首的8名當地官員,現場繳獲賭資8.15 萬元。梅州市委書記朱澤君就此作出批示:膽大妄為,嚴懲不貸。要求辦案單位要排除各種阻力,將此案一查到底。同時,“請紀委介入,堅決按照公務員的相關規定嚴懲,可先免職后查處,并在媒體曝光。”目前梅州市紀委已介入調查,而8名官員也已被免職。

      官員聚賭被一鍋端,大快人心!賭博是社會一大公害,為黨紀國法所不容。對于官員涉賭,就是要嚴懲不貸、重點治理。

      對于賭博尤其是官吏賭博,幾乎歷朝歷代的統治者都以嚴刑峻法伺候。戰國時期《法經》規定:士民賭博者,處以“罰金三幣”;太子賭博,處以笞刑三十。對賭博處罰最為嚴厲的應是宋、元時期:“輕者罰金配遣,重者處斬”。而明朝的法律規定,凡犯賭博者一律砍手;在清代,對官吏賭博則予以革職,永不錄用。

      今天,官員賭博同樣是黨紀國法所嚴厲禁止的。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明文規定“嚴厲禁止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中紀委曾下發“凡是參與賭博的領導干部,要一律予以免職”之規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也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員領導干部參加賭博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而《刑法》也有賭博罪條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也就是說,官員聚眾賭博不僅已違法亂紀,甚至可能涉嫌觸犯刑律。

      值得注意的是,官員嗜賭與腐敗、挪用公款等不法行為有著某種內在關聯,有分析指出,“官員賭博加劇了權錢交易公開化,并導致了貪污受賄等腐敗問題的高發”。一些涉賭落馬官員的資料也顯示,一方面他們通過采取貪污、受賄、挪用公款、侵占國家財產等非法手段獲取賭資,另一方面嗜賭成癮又反過來進一步更加肆無忌憚、不擇手段地索賄受賄、貪污腐化,加劇腐敗行為,如此形成惡性循環。與此同時,賭博已幾近成了變相行賄、權錢交易以及所謂“聯絡感情”的社會“潛規則”,一些不法交易、私相授受、官商勾結在賭臺上悄無聲息、心照不宣地完成了。所以,對官員聚賭不能僅視作一般賭博。

      “天下之傾家者,莫迷于博;天下之敗德者,亦莫甚于博。”賭博之害不需贅言,而官員賭博之害尤甚。故官員賭博非嚴懲不可,官場賭風非剎不可。此次梅州市委書記朱澤君對官員聚賭敢動真格、敢曝“家丑”,值得一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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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鄭克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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