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羅湖區(qū)法院審判了一起具有警示意義的典型強奸案,一名案發(fā)時年僅16歲的男孩與13歲女孩戀愛同居,在雙方家長都未追究的情況下,男孩被公訴機關提起公訴,一審被判強奸罪,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按理說,16歲男孩未滿18周歲屬于未成年人,其行為也沒有造成被害人的其他嚴重后果,加上雙方是男女朋友關系,出于自愿,加上歸案后認罪態(tài)度較好,有悔罪表現(xiàn),此外,他的文化程度不高,年紀尚輕,分辨力和控制力不能和成年人相比,容易受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他的行為是受到被害人認可,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應從輕或減輕處罰,法院判強奸罪多少有些重了點。
但是,根據(jù)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即不論女孩是否自愿都以強奸罪論處。然而刑法中卻沒有涉及實施強奸者的年齡,這一條究竟是適用于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條款并未加以說明,不僅讓人覺得刑法規(guī)定有不嚴密和不細致之嫌。
或許,對于這個16歲的男孩來說,覺得自己很冤枉,很點背。但是,點背不能怨社會,既然刑法有規(guī)定,既然你無意間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實”,那么你也只有為此承擔后果。畢竟,法律是無情的,觸碰法律必然要為此付出代價。
當前,未成年人談戀愛已經(jīng)非常普遍,未成年少男少女談戀愛同居,甚至發(fā)生性關系的現(xiàn)象日益突出,已經(jīng)成為社會不容回避的現(xiàn)實。這一方面是社會大環(huán)境的不良刺激和影響所致,另外,還和我們的學校、家庭教育失職有關。學校老師和學生家長,對此必須引起足夠的重視,想方設法對孩子們進行科學有效的未成年人教育,包括普法教育,注意關心他們的生理層面和心理層面,促使他們從小養(yǎng)成良好的習慣,擁有健康向上的情操,學會正常的異性交往。
未成年人談戀愛難以避免,而要避免談出強奸案,就需要廣大未成年青少年應多學點法律常識,加強自我約束,提高道德修養(yǎng),并以此案為教訓和借鑒,不要輕易觸犯法律,以免悔恨終生。
當然,說起來簡單,做起來并不容易,這就需要全社會行動起來,能夠持之以恒的重視未成年人教育,每個人都能夠身體力行,以身作則,不斷凈化社會環(huán)境,給青少年一個健康成長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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