蘿崗區聯和街黃陂村村長、書記、財務等兩委全體干部共8人因共同謀劃貪污征地款被分別判刑,但是有人發現,至今其中7人仍在居委會留任。蘿崗區相關部門回應,并不違規,“原來在做什么現在還是維持現狀”。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但由于黃陂新村已經進行了“村改居”,因此只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處理,但這個只有23條的法律,并沒有對居委會領導的任職條件作詳細規定。
也就是說,被判刑的人員不能當村官,能否繼續當居委會干部,則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因此,蘿崗區相關部門說“不違規”也沒有錯,但是“不違規”就夠了嗎?我們對居委會干部的要求就低到這種程度嗎?7名“獲刑村官”仍留任居委會,即使“不違規”,也極不合理,不能繼續“維持現狀”。
這8位村官究竟犯了什么罪?按廣州市檢察院通報,蘿崗區聯和街黃陂村村長、書記、財務等兩委全體干部8人,共同謀劃貪污征地補償款80萬元。征地補償款,哪怕不是村民個人的錢,也是村集體資金,貪污征地補償款,就是典型的監守自盜,侵吞村民利益。這種居委會干部,顯然不能代表群眾利益,不可能為居民們謀福利。
按照相關法律,社區基層自治組織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屬于群眾性自治組織,這意味著,如果要將7名涉事人員的職務撤銷,需要居民自行開會表決,而不能由基層政府部門“下命令”。問題也在這里,這7位“獲刑村官”留任,都經過居民選舉了嗎?可以肯定的是,要由居民們投票,這種利為自己謀的居委會干部是絕不可能獲得選票的。
就近年的實踐看來,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出現不少問題。其中,“兩委”干部貪污集體資金的現象就是其一。別拿村官不當官,有些村官、居委會干部貪污起來,照樣嚇死人。有時候,主要干部都被家族勢力、惡勢力瓜分、把持,使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形同虛設,普通村民、居民難以通過選舉將他們拉下,自治也就徒有虛名。
那么,“獲刑村官”留任這種荒唐事就沒人能管嗎?當然不是,地方政府雖然不能直接干預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但也并非只能作壁上觀,法律還是賦予了它“指導、支持和幫助”的義務。像這種情況,當地政府還是應該幫助組織居民進行公平選舉,將那些不合格的干部拉下來。(連海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