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篇名為“湖北鐘祥:村民向排污企業索賠,卻因敲詐勒索被刑拘”的報道引起關注。此案的辯護律師曾祥斌表示:“如果這都算敲詐勒索構成犯罪的話,以后誰還敢環保維權?”曾祥斌還在辯護詞中寫道:村民通過法律手段維權是法律所倡導的,訴訟、上訪、舉報、私下調解,都是當事人可以選擇的手段,這些環保維權,從過程到結果,都不應該被扣以敲詐勒索的帽子。??
一位長期從事法制報道的新聞界人士表示,在他經手的大量報道中,除將合理索賠以敲詐勒索定罪外,還有兩項罪名也常常被用來打擊報復舉報人,一項是將正常上訪定為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另一項是將合同糾紛定為合同詐騙罪。
現實中所謂上訪,往往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和檢舉揭發等,二是維權。反映問題與維權其實有很大區別,前者是公民行使自己的監督和建議權,后者則是一種權益自保。嚴格講,如果有一套高效公正的司法系統,維權糾紛都能通過司法途徑很好地解決,靠上訪維權之所以存在,說明現實中的糾紛解決機制還存在諸多問題。
上訪維權案件的主體往往都是底層民眾。一方面他們存在法律意識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面他們在維權博弈中力量確實很單薄,手段很有限。被侵害后往往很難得到伸張和補償,所以上訪維權不少情況下都是不得已而為之。根據人之常情,一個可能蒙受了冤屈和不公待遇的人,在維護權益中有些激動也是正常的,只要在法律允許范圍內,對他們的言行應盡量寬容。對運用法律手段者,則應慎用強制措施,更應慎用刑事手段。
但遺憾的是,在一些地方,對一些維權人員,還存在濫用刑事手段的案例。有專家在分析原因時也表示,公檢法三機關都由地方管,造成了司法地方化,這種“集權”,使得避免借司法途徑打擊報復舉報人存在困難。
對這種地方化濫用刑事手段打擊維權者和舉報人的現象,從法律技術層面去求解和爭論,比如如何區分罪與非罪,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等等,意義其實并不大,因為法律規定得非常明確,關鍵在執行者是否依法辦事。所以,要從根子上解決問題,還是要把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