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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養老繳費延長不能讓多繳者吃虧
    養老繳費延長不能讓多繳者吃虧
    來源: 大洋網 作者: 時間:2013-10-24 08:41

      不管是國內還是國外,養老問題都顯得有些“亂花漸欲迷人眼”。

      先看國內,日前,有媒體稱,多部委與多套養老方案設計者們召開了閉門會議,在養老制度上達成了多項共識。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孫潔認為,如果延長繳費年限必須提高計發標準。再看國外,最近幾個月以來,英國不斷爆出養老院疏于照顧或虐待老人的丑聞,使老人護理問題備受關注。

      如何避免“老無所養”,且看兩篇文章如何分析。

      有媒體稱,多部委與多套養老方案設計者們召開了閉門會議,并在養老制度上達成了多項共識,其中包括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和養老金實行并軌。全國人大代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系教授孫潔認為,如果延長繳費年限必須提高計發標準。

      養老問題,“亂花漸欲迷人眼”。隔三差五,就有新論拋出,如石投湖,激起漣漪陣陣。問題看似千頭萬緒,錯綜復雜,撥開迷霧,其實也很簡單。養老要錢,錢從何來,要么是公共財政投入,要么是個人與企業掏腰包。公共財政投入不足——“養老雙軌”使得公共財政投入厚此薄彼,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投入不足——只能個人多予少取。無論“延長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還是“延長退休年齡”,其實都是個人多予少取的思路。

      延長養老保險金繳費年限,一來可以提高繳費收入,緩解當期支付缺口壓力,二來延長領取時間,等于減少個人領取額度,三來相應增加了個人賬戶積累,退休后拿到手的錢也相應增加。此舉可以有助提高社會保障制度財務的可持續性,既可“曲線救國”,在一定程度上鼓勵公眾延遲退休,又比“一刀切”的硬性延長退休年齡更為靈活,更能被公眾接受。因為,從參加工作開始繳納養老保險金到法定退休年齡,大多數人的繳費年限已經超過25年,甚至30年。

      隨之而來的公共選擇是,硬性規定養老金繳費年限,還是運用正面激勵機制,或者說用什么保證多繳多得,至少不出現多繳多虧?現行制度規定,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15年后,每多一年,可在原有應得養老金的基礎上,多計發1%。換言之,如果一個人的養老繳費年限達到25年,比規定多10年,那他的月養老金相關標準就比原來增加10%。多繳10年,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才比原標準多10%,是否太低?這1%,跑不過CPI,比不上銀行定期存款利率3%,實際是“虧本生意”,對繳費者來說是不公平的,難以接受的,更別提正面激勵效果。

      良好的激勵機制應該是多繳費者、多工作者享受更高的養老福利,并且其福利差距要有較大的區別,才能產生足夠的吸引力。譬如芬蘭,在18歲到52歲期間,職工退休后獲取的養老金在其工資中所占比例每年增加1.5%,在53歲到62歲期間,比例每年增加1.9%;在63歲到68歲期間,比例每年增加4.5%。也就是說,工作年限越長,退休后領取的養老金增幅越大,總額越多。這樣的制度設計,在激勵公眾自愿推遲退休方面,比起死板的1%來,效果要好得多。

      孫潔教授提議,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超15年后,每多一年,至少應在原有應得養老金的基礎上,多計發5%。理想是豐滿的,現實是骨感的,一下子提這么多顯然不現實,但至少有兩點需要制度設計者考慮,一是要跑得過CPI,不能出現多繳多吃虧的現象;二是考慮采用階梯式增率,拉出差距來,鼓勵更多的人在健康狀況許可的情況下,推遲幾年退休。除了加法,也要考慮減法,規定超過多少年之后,可以逐年減少養老保險金的繳納比例。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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