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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未婚媽媽”的不應僅是道德鞭撻
    給“未婚媽媽”的不應僅是道德鞭撻
    來源: 紅網 作者:張松超 時間:2014-03-17 14:37
      浙江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今日審理了一起故意殺人案:兇手年僅19歲,她將自己剛出生的孩子親手扔進河中溺死。在圍繞此案展開的采訪當中,打工妹當中“未婚媽媽”群體隨之浮出水面。(3月16日新華網)
      
      據有關資料顯示,我國每年人工流產人次多達1300多萬,其中未生育婦女約占一半,面對意外懷孕,還有一部分人鼓起勇氣,選擇把孩子生下來,于是她們就成了所謂的“未婚媽媽”。所以,如此龐大的數字已經說明,未婚生育已經成為現今一個很大的社會問題,而其背后不僅是經濟、道德、制度等條件限制的問題,更是法律賦予權力的合法保障問題。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觀念變得越來越開放,“未婚媽媽”這一群體也逐漸增多,盡管如此,當人們面對這一群體的時候,很多情況下往往只是道德的鞭撻,因為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下,未婚懷孕總不是那么“光彩”的事情。除此之外,對“未婚媽媽”來講,懷孕后被拋棄,首先忍受的是情感的創傷,選擇剩下孩子,撫養問題還要面對經濟上的窘境,外在政策的束縛使得包括孩子在內的“未婚媽媽”,并沒有享受到與已婚條件下相等的待遇。也正是由于來自各個方面的巨大壓力,才會釀成部分“未婚媽媽”最終選擇結束自己親生骨肉生命的悲劇。
      
      其實整個社會都必須要正視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問題,關于“未婚媽媽”的子女這一點,我國《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而對“未婚媽媽”本身來說,盡管未婚生育不值得提倡,但是做出何種選擇應當是他們的自由,所以,整個社會給與他們的更應當是尊重,而不應當是過多的道德鞭撻。
      
      不可否認,不管出于何種原因,只要最終釀成悲劇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是透視這一問題的背后,我們在關注“未婚媽媽”及其子女合法權利保護的同時,更需要社會救濟的完善和法律知識的普及。
      
      在“未婚媽媽”這一群體當中,更多地是文化程度相對較低,缺乏相關生育常識的打工妹,這就需要工會、醫院等相關組織和部門加大對婚前生育知識的普及,而且也必須要對整個社會對未婚生育的歧視觀念進行糾偏。與此同步的,還應當補上社會救濟的短板,給與他們的不僅是情感的疏導,還應該是為其生活的兜底,畢竟孩子是無辜的,整個社會都有責任讓孩子健康快樂地成長。
      
      就戶口、撫養、教育等制度設計而言,更需要體現對人的關懷,不僅要消除歧視性條款,而且還要針對這一群體完善相關法律,從而保障“未婚媽媽”及其子女享有與已婚生育同等待遇的權利,也使《婚姻法》的相關條款落地。
      
      未婚生育不值得提倡,這需要相關部門采取措施規避這一行為,但是如果孩子已經出生,我們需要做的更應該是制度的關懷、權利的尊重、社會的救濟,而不僅僅是道德的鞭撻。
      
      文/張松超
    (編輯: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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