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考上大學,父親承諾獎勵一臺電腦,可家境貧寒實在拿不出錢,最后做出了偷電腦的糊涂事。近日,記者從湖南省常德桃源縣人民檢察院了解到,檢方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高某系初犯,且已將電腦歸還,并有悔罪表現,檢方依法對其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8月26日新華網)
一方面,從感情角度出發,俗話說“可憐天下父母心”,貧窮的父親為了兌現對兒子的獎勵,一時糊涂做出了盜竊行為,確實有值得同情之處。但另一方面也該想想,被偷了電腦的人是不是同樣值得同情?這種兩難境地正說明,如果僅僅用感情來判斷是非,就像在沒有指南針的情況來辨別方向,并不靠譜。
另一方面從法律角度來看,盜竊畢竟是違法犯罪行為,不能僅僅因為對嫌疑人的“同情”就法外開恩,這一點毋庸置疑。但有些網友質疑檢方不批捕的決定,認為這是典型的“情大于法”的行為,其實是簡單化地將“同情”與“不批捕”掛鉤為因果關系,這一點顯然也屬于誤解。
盜竊行為要懲治是法,對嫌疑人根據不同情節進行合理處置,同樣是法。實際上,盜竊罪成立但不批捕的情況并不少見,也有相關法條作為依據:《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第七條規定,犯罪嫌疑人罪行較輕,且沒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為沒有逮捕必要。這位偷了電腦的父親,不僅退還了贓物,歸案后也表現得十分懊悔,這與上述規定都是相符的。以此觀之,不予逮捕的決定,不僅不是法外開恩,反而恰恰是依法執行的結果。當然,案件查處還沒有劃上終點,涉案的父親雖然不會被逮捕,但并不意味著不會付出違法的代價。下一步,公安機關將按照程序作出撤案或移送檢察機關起訴的決定。換句話說,即便可以不逮捕,但并不影響這位父親要承擔犯下盜竊罪的法律后果。
從情感上看,“不予批捕”確實是讓人欣慰之舉,但必須強調對這位貧窮父親的同情,絕不是、也不應被誤解為不批捕的理由。法律就是法律,只有堅持在既定法律框架下行事,才能保證社會的公平正義。懲惡揚善是法律的宗旨,但區分“惡”的不同程度、不同情節,進行靈活而適當的針對性處理,同樣也是法律在實踐中必須遵循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