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多年前相比,如今公款管理規范了不少,但仍難言高標準、嚴要求。和其他公共管理一樣,公款管理最終也落在三個環節上——事前防范、事中監督、事后控制。
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的武漢市青山區原政法委書記高玉奇,近日被移送司法機關,其違紀違法行為涉及挪用上千萬元公款購買信托產品。記者調查發現,據不完全統計,近兩年來,全國各地紀檢、審計系統查處的公款違規“理財”金額超過20億元。
以“屢查屢犯”來形容公職人員挪用公款違規“理財”一點也不過分。只要上網搜索“挪用公款理財”,就可以搜出過千萬“相關結果”。小到村干部,大到大型國企副總;少則數十萬元,多則上億元;挪用公款違規“理財”并非都是財政官員或財務人員,一些看似與公款不沾邊的人員也有可能涉案。挪用公款違規“理財”,將收益收入個人囊中,是一種風險相對較低的違規行為,就算被發現,責任也較小,這是此類行為屢查屢犯的重要成因。當然,前提是公款管理低效、失范。
一位村官挪用數十萬元、百萬元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似乎不難理解,因為村級財務制度不完善、村集體款項管理不嚴格;個別單位財務人員“靠山吃山”,也不出奇,因為他們熟知管理漏洞,擅長鉆空子;行政機關公職人員同樣的行為,就讓人不解,行政部門公款管理不是一直都很嚴格嗎?其實不然。與多年前相比,如今公款管理規范了不少,但仍難言高標準、嚴要求。
良好的公款管理,首先要有合理分權作保障。現行的公款管理,賦予財政部門過大的行政裁量權,從預算準備、編制、調整、執行到事后評估,從現金流入、流出、余額管理到投入銀行,從會計記錄到財務報告等,都處于財政部門掌控之下,橫向分權不足。而法定分權——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審查、批準權力相對應落在各級人大手上,只是由于種種原因,這種權力往往打了折扣,有效性亟待提升。因此,無論橫向還是縱向,都存在著制衡乏力現象。
和其他公共管理一樣,公款管理最終也落在三個環節上——事前防范、事中監督、事后控制。事前防范,體現在制度供給、規章完善上,通過民主化、法治化建設,強化財政預算約束與監控,減少財政資金閑置;事中監督,是指通過流程再造,進一步提升公款管理透明度,任何人支取公款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并接受實時監控,進一步降低被截留、挪用的風險。事后控制,落在強化問責與執法上,對于涉嫌挪用公款人員堅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不能將挪用公款追回或收繳違法收入了事。只有三個環節環環相扣,織牢制度籠子,挪用公款違規“理財”現象才有可能被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