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以下簡稱123號令)對審驗和實習期管理做出規定,嚴格重點規范了駕駛人的日常管理。
據統計,我國駕駛人以平均每年2000多萬人的速度快速增長,1年以下駕齡的實習期駕駛人肇事比率較高,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交通違法較為突出。
2011年,駕齡在1年內的新駕駛人肇事21845起,占同期事故總數的10.47%,造成人員死亡5505人,占同期死亡人數的8.94%。
今年國慶黃金周期間,駕齡不足1年的新駕駛人肇事導致的死亡人數占總量的16.2%。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了實習期駕駛人駕車時需要在車身后部粘貼實習標志,禁止駕駛營運客車等特定類型的車輛,但是在部門規章層面,沒有對實習期駕駛人的違法記分、審驗教育和駕車通行限制等方面做出細化規定。
為加強日常管理,123號令明確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和實習期駕駛人作為重點管理對象,進一步完善駕駛證審驗和實習期管理制度。
■ 關鍵詞
【實習】 實習期上高速須陪駕
為加強新駕駛人的管理,123號令進一步完善了駕駛證實習期管理制度:
一是擴大了實習期管理范圍,將增駕新取得大型客車、中型客車、牽引車等駕駛證的駕駛人一并納入實習期管理;
二是明確了實習期陪駕要求,在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時,必須由持相應或者更高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的駕駛人陪同;
三是規定所有車型駕駛證在實習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予以注銷實習車型的駕駛資格;
四是規定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實習期結束后,要參加安全文明駕駛等知識考試,接受交通事故警示教育;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違法記6分以上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審驗】 大客一年未記分免審
為進一步加強對駕駛人特別是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的日常教育管理,123號令借鑒國外管理經驗,完善了駕駛證審驗制度:
大中型客貨車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接受審驗,持有其他準駕車型駕駛證發生交通死亡事故承擔同等以上責任、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應當在發生事故的記分周期結束后30日內接受審驗。
規定持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一年內沒有記分的免于當年審驗,不必參加法規等學習和事故案例警示教育,鼓勵駕駛人安全守法駕駛。
同時,進一步增加交通違法成本,規定對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有記滿12分記錄或者連續3年不審驗的,注銷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逐級降低其駕駛資格,最終只保留其小型汽車駕駛資格,加強對駕駛人的管理。
(編輯:童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