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教育學生使用拳腳方式是明令禁止的,但奉節縣老師吳某在晚自習時,對學生小冉動了拳頭,結果導致小冉鼻子受傷流血。事后,學生家長找到吳某討說法,為平息事態,吳某按對方要求寫下1.6萬元欠條。近日,市二中院對這起欠款案進行審理,因此款不屬醫療費,法院最終判決老師吳某不支付這筆錢。
2010年下學期期末的一天晚上,奉節縣一學校正在教室上晚自習。沒多久,教室秩序很亂,老師吳某發現并找學生調查原因。學生小冉被叫到講臺問情況。小冉回答因全班同學都在鬧,說不清楚。吳老師認為小冉不尊重他,就揮拳打了小冉,結果致其鼻血長流。止血后,吳老師叫同學送小冉回家,并不準告訴家長被老師打了。
世上沒有不透風的墻。因小冉鼻子受傷后經常流血,父母終于了解到事情真相。面對家長來勢洶洶,自知理虧的吳某愿意協商。雙方通過協商,無論小冉的鼻子今后治多少錢,吳某只賠償1.6萬元醫療費。2012年1月5日,在一名見證人面前,吳某向小冉父親出具了兩張欠條,一張說明借到現金6000元,此后一切事情與吳老師無關。另一張說明,今借冉先生現金1萬元用于學生小冉治療流鼻血的病。
吳某出具欠條到期了,但無還錢動向。冉先生拿著欠條去找過吳某,未果。無奈之下,小冉只好一紙訴狀將吳某告上奉節縣法院,要求判令其賠償1.6萬元。
一審中,吳老師承認與學生小冉發生過肢體接觸,小冉鼻子也流血了,兩張欠條也是他親筆書寫,但欠條是被脅迫寫的,不是其本意。
法院審理后認為,教師吳某將學生小冉打傷,實屬不該,理應承擔責任。但小冉索賠醫療費,卻未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以及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現無法證實其治療費用的存在。因此,小冉要求吳某賠償1.6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小冉對一審判決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小冉要求吳某承擔傷人的賠償責任,就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身體受到損害所致的損失客觀存在,以及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但小冉沒有向法院提供。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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