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廳18日轉發教育部最新通知稱,各地要按照法律要求,妥善安排返回原籍的無學籍學生入學,并通過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查重后為其新建學籍,不得以無學籍為由拒絕接收其入學。
目前,各地按照《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普遍為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建立了學籍。但仍有少量流動適齡兒童、少年,因不符合輸入地規定的就讀條件,沒有取得學籍。這些兒童少年正陸續返回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
據強調,《義務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學籍只是入學的結果,而不是入學的條件。輸入地要依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向無學籍流動適齡兒童、少年和家長做好政策宣講。重點講明,學生在流入地必須先具備入學資格,入學后才能建立學籍;在不合格學校就讀的,不能建立學籍;沒有學籍回戶籍地就讀的,戶籍地學校必須依法接收并建立學籍。輸入地要對無學籍學生建冊登記,摸清底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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