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7月28日電 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準其服現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務員考錄條件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為公務員。這是國務院28日公布的《烈士褒揚條例》中明確規定的內容。
條例還對烈士子女享受教育優待作出明確規定。根據條例,烈士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義務教育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優待;在公辦幼兒園接受學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費。烈士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報考高等學校本、專科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在公辦學校就讀的,免交學費、雜費,并享受國家規定的各項助學政策。
條例還規定,烈士遺屬符合就業條件的,由當地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優先提供就業服務。烈士遺屬已經就業,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烈士遺屬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稅務等部門應當優先辦理證照,烈士遺屬在經營期間享受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政策。
同時,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烈士遺屬承租廉租住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家住農村的烈士遺屬住房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
條例還對“取消其烈士遺屬撫恤和優待資格”作出相關規定。根據條例,烈士遺屬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司法機關通緝期間,中止其享受的撫恤和優待;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取消其烈士遺屬撫恤和優待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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