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原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康復部主任符國曉貪污、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和貪污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符國曉有期徒刑十四年。對于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符國曉表示不服,當庭提出上訴。
海口網5月30日消息(記者 吳開詩 通訊員 白文英 黃燕)5月30日,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對原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康復部主任符國曉貪污、受賄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和貪污罪依法判處被告人符國曉有期徒刑十四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符國曉在2004年至2010年擔任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康復部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幫助瓊山區某醫院成為貧困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定點醫院;幫助不具備相關條件的海南某腦病康復醫院成為省貧困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訓練項目的定點醫院;幫助海南某眼科醫院成為白內障扶貧復明工程定點機構;幫助海南某康復中心成為貧困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矯形器裝配項目和貧困殘疾人假肢裝配(助行)項目的定點機構;幫助常州市某康復器材有限公司獲得向省殘聯提供康復器材的資格;幫助三亞某醫院獲得省殘聯撥付的麻風病治療款,并多次索取和收受以上單位賄賂共計人民幣94.3萬元。
法院同時查明,2006年至2008年,海南省殘聯聘請專家到各個醫院進行肢體殘疾兒童矯治手術,省殘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每位專家一天100元的專家勞務補貼。這期間,被告人符國曉先后兩次指使陳某豹(另案處理,已判刑)制作虛假補助表,虛報冒領專家補助款人民幣8.1萬元占為己有。其中,被告人符國曉共貪污人民幣7.3萬元專家補助款。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符國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回扣歸個人所有,共計人民幣94.3萬元;又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人民幣7.3萬元,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和貪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綜上,法院以被告人符國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扣押在案的戶名為符國曉及其妻子的銀行卡和存折中,7.3萬元將退還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94.3萬元贓款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被告人符國曉表示不服,當庭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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