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1日起,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正式實施生效。本次調整,比2010年增幅分別達到26.5%、30.1%、32.4%。其中,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0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9.2元,適用于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
海口網9月1日消息(記者楊杰 通訊員段曉暉)2012年9月1日起,新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正式實施生效。本次調整,比2010年增幅分別達到26.5%、30.1%、32.4%。其中,一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10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9.2元,適用于海口市、三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二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95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8.3元,適用于瓊海市、儋州市。而文昌市、五指山市、三沙市等其他15個三類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9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7.9元。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國家工時制度規定的時間內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數量與質量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所應當獲得的最低勞動報酬。按照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按統計部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基本工資、補貼、獎金。不包括加班加點工資、福利待遇;依法由用人單位承擔的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以及特別繁重等特殊工種的崗位津貼。
省人社廳特別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今后未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并可責令其按所欠工資的1—5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此外,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對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或拖欠勞動者工資3個月以上的,當地勞動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處以所欠工資總額1—3倍的罰款,但罰款數額不能超過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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