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29日消息(記者史瑞麗)省政府辦公廳今天(28日)下發了《關于加強孔明燈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貫徹落實《海南經濟特區安全生產條例》,認真執行海南省政府《關于在特定區域禁止燃放孔明燈的通告》,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孔明燈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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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孔明燈又稱“天燈”、“文燈”、“心愿燈”,制作材料為易燃物品,其燃料燃燒后產生空氣浮力助推上升飛行,外焰溫度高達300℃,屬于明火。由于其燃放時間、地點和飄移方向、高度、距離均不確定,極容易引發爆炸或火災事故,特別是對飛行航空器構成極大威脅,一旦被過往的飛機吸入發動機會造成重特大飛行事故。2009年8月19日,省政府頒發了《關于在特定區域禁止燃放孔明燈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全省因違規燃放孔明燈導致的各類事故明顯下降。但近來發現仍有部分地區群眾在禁放特定區域燃放孔明燈,給安全生產帶來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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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提出: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海口市西海岸至萬綠園和海甸島一帶、三亞市亞龍灣至南山沿海一帶等機場凈空保護區域內,以及在全省的森林防火區、易燃易爆物資生產儲存經營場所、油氣站(庫)、高壓供電設施設備等重點防護區域及其周邊燃放孔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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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要求,凡違反規定燃放孔明燈的,公安機關及消防部門將予以處罰。因燃放孔明燈造成事故災害的,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威脅公共安全的,將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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