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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無果家長狀告香蕉園老板
當地居民稱,3名男童落水后,岸上的孩子趕緊跑回家告訴奶奶,于是,連隊的大人趕緊到引水溝邊救人。落水后,一名稍大一點的男孩自己爬上岸,而黃章彬的兒子與另外一名姓周的孩子在水中掙扎。當趕來的大人將兩個孩子打撈上岸時,兩人已經溺水窒息不省人事。兩個孩子被火速送往臨高縣皇桐鎮衛生院搶救。但因窒息時間過長,兩個孩子搶救無效死亡。
據了解,兩個孩子出事地點是一條人工開挖的溝渠,寬2.3米(當時水深2米多),長100多米。該溝渠引池塘水,抽水澆灌100余畝香蕉園。
兒子出事3天后,黃章彬與另外一名溺亡男童的家長找到臨高縣安全生產部門,想就兒子的死討個說法。“部門負責人答復我們,應該先與香蕉園承包人或魚塘老板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上法院打官司。”黃章彬稱,事發后一個星期后,在當地多個部門的參與下,他們與香蕉園承包人和魚塘老板協商賠償的事,“香蕉園老板說他沒有責任,出于人道愿意給3000元安葬費。魚塘老板說他只是在魚塘養魚,溝渠與他沒有任何關系。”
黃章彬等人拒絕接受3000元的安葬費,將香蕉園承包人王某某告上法庭,索賠38萬元。
一審法院判香蕉園老板不擔責
2009年10月,臨高縣法院多文鎮法庭開庭審理此案。
黃章彬等人訴稱,香蕉園承包人王某某為引水灌溉香蕉園,在該地中間開挖了一條長100余米、寬2.3米、深2米多的水溝。水溝周邊沒有設置任何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水溝附近就是村莊,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原來村莊通往香蕉園的入口是用鐵絲網攔住的,后來老板為了方便運香蕉,將鐵絲網打開。兩名男童的溺水身亡,王某某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應承擔該事故主要責任。
王某某則稱,男童出事地點不在其土地范圍內,自己并無過錯。且黃章彬等人所說的100余米水溝,實際只有30米長,是幾年前的土地承包人挖的。王某某還認為魚塘老板符某某也負有一定責任,因為當時連下了幾場大雨,符某某沒有做好排水泄洪工作。
2009年12月22日,臨高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王某某開挖水溝引水灌溉合理合法,水溝不存在安全隱患;黃章彬等要求水溝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在水溝周邊設立警示標志和采取安全防護設置不切實際,孩子出事是黃章彬等沒有盡到監護義務。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某不擔責,不支持黃章彬等人的訴訟請求。
黃章彬等人對判決不服,向海南省二中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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