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9月30日消息? 結婚后妻子一直未懷孕,為傳宗接代,夫妻倆決定借腹生子。不料,丈夫竟與借腹者產生感情,并訴請法院要求離婚。29日,記者獲悉,新干縣人民法院對該起離婚糾紛案件進行了宣判,一審判決準許原告李某與被告楊某離婚;原告給付被告10000元補償款。
妻子結婚后未孕 勸丈夫借腹生子
據悉,李某(男)與楊某(女)雙方屬于自由戀愛,并于2004年登記結婚?;楹?,雙方感情較好,但楊某一直未孕。經檢查,楊某被證實無生育能力,夫妻兩人十分傷心。丈夫李某見妻子楊某整天不開心,就勸其不要太放在心上,實在不行可去領養小孩。楊某對丈夫李某十分感激,并深深地感到愧疚。
2008年,楊某見李某抱著別人家小孩玩得不亦樂乎,遂產生了借腹生子的想法。2008年5月,楊某與李某決定實施借腹生子計劃,但楊某要求李某不能與他人產生感情,否則應賠償15萬元。
丈夫與借腹者生情 小兩口終分道揚鑣
2008年6月,雙方找到了吳某。隨著李某與吳某接觸機會的不斷增多及吳某的懷孕,李某與吳某的感情也日漸增深。2009年8月,吳某生育一子,李某更是喜不自禁,并希望給兒子一個完整的家。由于李某與楊某一直達不成一致意見,李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借腹生子且原告最終與他人生育一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同時,原告與他人產生感情并要求離婚,表明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為此,對于原告的離婚訴求,法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庭審中提出的賠償要求,雙方的協議不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且也不符合婚姻法中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法院不予認可。但鑒于原、被告的情況,原告應給予被告一定的經濟補償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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