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6月9日消息??6月7日,湖南臨澧法院對原告王斌斌與被告蘇媛媛離婚一案公開宣判,準予原告王斌斌與被告蘇媛媛離婚,婚前個人財產歸各自所有,原告王斌斌一次性支付被告蘇媛媛經濟幫助費一萬元。
該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上半年,年僅20歲的臨澧縣杉板鄉(xiāng)村民王斌斌在某娛樂休閑場所做搓澡工,與年約22歲同在該娛樂場所歌廳做陪舞小姐的蘇媛媛相識,確立戀愛關系,雙方很快同居生活,同居期間,蘇媛媛先后兩次流產,并染上嚴重的婦科病。
2001年5月15日,王斌斌與蘇媛媛登記結婚。婚后,雙方一同前往江蘇無錫市,分別在不同的娛樂場所重操舊業(yè),兩人聚少離多,夫妻關系冷淡。2008年,王斌斌與蘇媛媛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生活,且蘇媛媛長期在娛樂場所抽煙、喝酒,通宵達旦,婦科病情進一步加劇,經久治不愈,致終生不能生育,其與王斌斌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該院認為,原告王斌斌與被告蘇媛媛結婚前后均在娛樂場所打工,雙方不能正確對待婚姻、生育和選擇健康生活方式等問題,雙方出現矛盾后缺少必要溝通,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應準予離婚。被告蘇媛媛離婚時已染上難以治愈的疾病,原告王斌斌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該院遂作出上述判決。(文中當事人均系化名)(易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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