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8月18日消息(實習記者吳開詩 通訊員胡坤坤)海口兩男子伙同他們持刀暴力搶劫他人財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損壞他們財物。8月17日上午,海口中院依法公開對被告人許某、林某兩人搶劫、故意傷害及尋釁滋事罪案進行一審宣判,兩人分別被判刑14年和11年,處罰金5萬元和2萬元。
持刀暴力搶劫致人重傷
2006年2月11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許某伙同梁某、洪某等人相約搶劫無牌摩托車,當竄到玉沙路椰城大廈大門口處,看見被害人陳某及其朋友騎摩托車在保安亭停留時,許某等人持刀沖上砍傷陳某左手,并搶走陳某丟下的一輛無牌摩托車。經鑒定,被害人陳某左手所受損害為重傷。
2006年2月9日凌晨,被告人許某伙同梁某、洪某、蔡某、林某等人又相約到海口市內尋找無牌摩托車搶劫。發現被害人嚴某等四人騎摩托車并跟蹤到某酒店對面路邊時,許某伙同梁某、洪某、蔡某、林某等人共同持刀喊打威脅嚴某等人,嚴某等人棄車逃跑,許某等人搶走嚴某的一輛女式豪達牌摩托車,將摩托車賣掉后共同分贓。
因矛盾持刀故意傷害多人輕傷
2006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許某伙同梁某、洪某、吳某、吳某雄、林某、薛某(均已判刑)等人尋找有矛盾的潘某、吳某報復。在海口市瓊山區府城鎮南北水果市場處發現駕駛摩托車的潘某、吳某后,許某伙同梁某、洪某、吳某養、吳某雄、林某、薛某等人駕駛摩托車將潘某、吳某追趕到鳳翔路的恒日機械大樓前,將潘、吳兩人撞倒并共同沖上去用拳毆打及持刀砍傷潘某、吳某,后洪某和吳某養搶走潘某的一輛摩托車,處理得款由洪某、吳某養和事后知道搶摩托車之事的梁某共同分贓。經鑒定,潘某、吳某所受損傷為輕傷。
2006年1月19日凌晨,被告人許某伙同梁某、江某等人持刀、棍竄到瓊山區府城鎮某慢搖吧門口處,準備上樓報復外號“臭屎”等人,因被值班保安李某等人攔住不讓上樓而發生矛盾,其中林某雄發現與其曾有矛盾的保安李某后,遂叫喊梁某、洪某、 陳某存、許某等人一同持刀、棍砍打李某,將李某打傷。經鑒定,被害人李某的損傷為輕傷。
尋釁滋事砸酒吧挫傷保安
2006年3月5日23時57分許,因一起喝酒產生矛盾,被告人許某、林某伙同梁某等人在瓊山區府城鎮某酒吧內將因一起喝酒發生糾紛的沈某毆打流血。2006年3月6日23時許,因同伙砸壞瓊山區府城鎮某酒吧的電視機被酒吧保安抓住要求賠償之事,被告人許某、林某伙同梁某、蔡某武、薛某等人持刀到該酒吧鬧事,將該酒吧的廚窗玻璃及燈箱砸壞,并挫傷保安員宋某、陳某的手掌。
兩嫌犯數罪并罰 獲刑十四年
海口中院認為,被告人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持刀等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并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被告人許某犯數罪,對被告人許某依法數罪并罰;被告人林某認罪態度差,依法予以懲處,但其在犯罪時未滿18周歲,對被告人林某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2008年6月2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正在監獄服刑,應按照數罪并罰對其進行處罰。
最后,法院根據被告人許某、林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許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被告人林某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與原判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徒刑十一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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