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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點】
既打擊犯罪又保障人權
“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必須并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體現了這個原則。”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康為民認為,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一個重要原則是把握好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如果只是片面地強調保障人權,對犯罪不及時打擊懲罰,那么就是對被害人人權的侵害。如果過于強調以懲罰犯罪為目的,甚至在偵查過程中進行刑訊逼供,那么不僅是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侵害,也是對法治的破壞。
拘傳時限的適度延長,無疑有利于有效地懲治犯罪。一些影響重大、案情復雜、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延長拘傳時間有利于偵查人員深入了解案情,全面調查,避免出現明知嫌疑人犯罪卻不得不“放虎歸山”,任其逍遙法外的情況。據了解,檢察機關在查處職務犯罪時,經常出現取證難、突破難的情況,往往導致雖然犯罪嫌疑人存在經濟問題,但是苦于短時間內沒法獲得口供,只好放人。犯罪嫌疑人一經放出,便有可能立即銷毀、轉移證據,從而不利于偵查人員破案,罪犯也得不到應有的懲罰。
針對有律師認為拘傳時限延長是公權擴大的問題,陳衛東承認這實際上是一種妥協和平衡,但他強調時限的延長是以“案情重大、復雜”為前提。“刑事訴訟法修改在制度、原則、方法上的調整,本身就是一種選擇與平衡,是對哪一種更有利、利大于弊的選擇,是立法機關對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平衡。警察權的擴充是為了更好的偵查案件,打擊犯罪。打擊犯罪才能保證社會穩定,社會穩定是獲得人權保障的必要前提。社會不安定,人權保障也無法實現。”與此同時,本次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新增規定“拘傳期間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飲食、休息時間”,這也充分體現了保障人權的原則。
在采訪中發現,不少群眾也感受到了立法機關的初衷:拘傳時限的適度延長,既立足于司法機關在執法辦案過程中有效打擊犯罪,還司法以公正,又立足于人權依法獲得最大程度的保障,還公民以自由,盡可能做到二者的平衡與協調。
【落腳點】
不能僅靠延長拘傳時限
從12小時到24小時,不僅僅是簡單的時間延長,更是對公安、檢察、法院系統工作機制、工作效率的考驗。新考驗亟須新突破。
“12小時與24個小時的具體區別在哪里?”不管是實務界,還是學術界,都希望立法機關進一步明確細化“案情重大、復雜”。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案情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傳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案情重大、復雜”的標準是什么,該如何認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并沒有作出明確說明,還是一個模棱兩可的界限。這不僅讓司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沒有具體的把握標準,也容易造成司法機關濫用新的規定,任何案件均以重大、復雜為由,無條件延長拘傳時間至24小時,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陳衛東透露說,在最初的討論中,為避免出現變相刑訊逼供,有兩個“二選一”的明確限定性條款:一是24小時以內,累積詢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二是犯罪嫌疑人連續休息的時間不得少于6個小時。但是在最終的草案中不知為何沒有體現這一點,他建議加以細化。“這樣規定更加明確、具體、可操作性較強,可以減少認識上的分歧。”
12小時的延長給了偵查部門更多的時間調查重大、復雜案件,但辦案人員不能因為時間的延長而掉以輕心,更應杜絕刑訊逼供、變相拘禁的違法行為。偵查機關既要規范執法行為,打破12小時突破案件的傳統模式,將12小時僅僅視為與犯罪嫌疑人第一次交鋒,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細,為下一步的偵查奠定基礎。與此同時,對于重大、復雜的案件在延長的12小時里要合理分配,充分利用有限的時間有所突破。警方在案件調查、取證的過程中,需要辦理一批法律文書,還要上傳網絡,因此,精簡程序也是有限時間內提高辦案效率的重要一環。
此外,偵查人員應不斷加強自身素質,提高辦案效率。陳先巖表示:“拘傳時間的適度延長,對公、檢、法部門都是一個挑戰。雖然在時間壓力上小了些,但作為執法人員還要不斷苦練‘內功’,提高自身業務能力,弄清每個案件的具體特性,尤其是選準案件的突破口,確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執法人員能迅速有效的開展工作,否則即使延長48小時、72小時也不夠用。”
“對于偵查機關來說,改進自身業務水平,加強法律、程序意識,提高辦案效率,應是題中之義。”陳先巖如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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