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0月27日消息(記者吳開詩 通訊員 胡娜)10月27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自該院環境保護審判庭成立以來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海南省高院環保第一案宣判
該案系一起環境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糾紛案件。2010年6月1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于作出《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通知》,認定呂某在位于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范圍內從事養豬活動時,排放了養殖廢水、生活廢水及養殖廢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要求呂某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組織關閉并拆除所屬的位于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養豬場,并將所有生豬搬離永莊水庫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呂某則認為自己的養豬場于2006年建成,一直采用無公害生態環保養殖技術進行養殖,并未向水源排放養殖廢水、生活廢水及養殖廢渣,且所采用的養殖技術達到零排放標準,故未對水源或周邊環境造成任何污染。因此,呂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海口市人民政府關于關閉并拆除養豬場的通知》;并責令海口市人民政府就拆除其養豬場的行為給予行政賠償70萬元。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查明呂某經營的養豬場至今未辦理注冊登記等相關手續,屬于非法經營,判決駁回呂某的訴訟請求。呂某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該案曾于8月23日在省高院公開進行審理。
經過現場勘察和補充調查,經海南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省高院環保庭今日公開宣判。法院認為,呂祖碧經營養豬場養殖出售種豬未取得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許可,也未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其經營行為屬于非法經營。海口市政府在其行政職權范圍內,經過法定程序,針對呂祖碧的非法經營行為作出關閉拆除通知的行政行為并無不當。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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