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12日消息??為了不影響工作,已懷孕近5個月的準媽媽佳萱并沒有把自己懷孕的事透露給公司。近些年來,像佳萱這樣的“隱孕族”不在少數,由于一些用人單位規定女職工在一定時期內“不準懷孕”,否則或辭職或調離原崗位,使得職場“隱孕族”越來越多。有關專家表示,這些公司的這種做法不僅沒有法律依據,而且嚴重侵犯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隱孕”是指女員工為避免因懷孕而影響自己的事業進程,隱瞞自己懷孕的情況,仍像正常人一樣在工作。而“隱孕”是繼“隱婚”之后女職工為保留自己的工作不得不采取的又一無奈之舉。
據佳萱介紹,她是就職于廣州一家私人培訓機構的一名職場新人,一年多前剛進入公司時,公司老板就明確告訴她,兩年之內不允許懷孕。當她發現自己已經懷孕之后,怕公司會借此辭退自己,只好強忍著生理反應,跟往常一樣工作,以將這種可能盡可能地延后。
佳萱的做法并不是杞人憂天,曾在北京某科技企業就職的小李就是因為懷孕被公司辭退的。在初進公司時,公司也規定兩年之內不能懷孕,已婚的她為了進入公司,接受了這一條款。但入職不久,她懷孕了,“隱孕”一段時間之后,被公司發覺,公司遂以“不符合公司用人制度”?和?“欺詐”為名將她辭退。
記者在采訪中發現,做出類似“兩年之內不能懷孕”這樣的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僅局限于私企、外企。北京某學校的王老師告訴記者,當年她應聘時,許多國家事業單位性質的學校都將“三年之內不能懷孕”作為招聘條件。當時,她身邊的很多同學為了進入到事業單位系統,不得不接受這樣的條款,而一些已婚同學工作之后都戰戰兢兢,一旦懷孕,做一名“隱孕族”成為她們無奈的選擇。
記者了解到,“隱孕”雖然可以暫時保住工作,但其危害卻不能小視。一位醫生說,女性在懷孕期間,身心都需要一個較寬松的環境,工作繁重、精神壓力過大,不利于母嬰的健康,嚴重時甚至有可能導致流產。
據了解,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對女性員工在生育、哺乳期間的勞動權益都作出了規定。《勞動法》第十三條規定:“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勞動合同法》的四十條和四十一條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裁減人員的情況進行了例舉,而四十二條則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不適用于上述規定。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張立杰律師對記者說,用人單位類似“兩年之內不準懷孕”的規定,沒有法律依據,用人單位更不能因為女職工懷孕而以?“違反公司用人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如果公司因為女職工懷孕而尋找其他理由變相辭退,建議女職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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