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在線訪談時表示,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盧云表示,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單位以現金方式給出差人員發放交通費、餐費補貼應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如果單位是根據國家有關一定標準,憑出差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費、餐費發票作為公司費用予以報銷,可以不作為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盧云補充稱,關于通訊費補貼,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稅務局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規定了通訊費免稅標準的,可以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所在省市未規定通訊費免稅標準,單位發放此項津貼,應予以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總局:兩處以上收入繳個稅 納稅人可自行選擇
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巡視員盧云今日參加在線訪談時表示,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收入,上繳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自己選擇。
有網友問,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收入應該在哪處交個人所得稅,是納稅人自己選擇還是在收入多的那處繳納?
盧云表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第十一條第一款有明確的規定,對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納稅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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