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1日電國家安監總局今日在其官方網站公布《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煙花爆竹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否則將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指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發證機關和初審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審查、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辦法規定,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不得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將企業、生產線或者工(庫)房轉包、分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多股東各自獨立進行煙花爆竹生產活動。
同時,企業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后銷售,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從事禮花彈生產的企業不得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準的燃放活動。
根據辦法,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出租、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二)被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經停產整頓后仍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企業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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