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添節日氛圍,讓市民游客歡度春節,同時預防災害事故發生,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和《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15號),我市已劃定4個煙花爆竹臨時燃放點供市民、游客在今年春節、元宵節相應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4個煙花爆竹臨時燃放點
(一)秀英區白水塘“錦地翰城”小區西側
(二)龍華區世紀公園渡海路
(三)瓊山區國興大道海航文化廣場
(四)美蘭區海甸五西路延長線碧海大道交叉路口(新世紀房地產工地內)
二、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段
(一)2013年2月9日(除夕)20時至15日(初六)2時
(二)2013年2月24日(元宵節)20時至25日1時
注:龍華區世紀公園渡海路燃放點和瓊山區國興大道海航文化廣場燃放點,2013年2月24日(元宵節)20時至2月25日1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注意事項
(一)必須嚴格遵守《海口市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本市建成區只能在上述限定的時間段和地點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地點一律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二)為確保安全,市供銷社在建成區內4個指定臨時燃放點設立煙花爆竹銷售點,并安排相關技術人員在現場指導群眾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市民不得自行攜帶煙花爆竹到燃放現場,在現場購買的煙花爆竹必須全部放完,不準攜帶煙花爆竹離開燃放點,觀看燃放煙花距離不得少于100米,燃放煙花爆竹時應與建構筑物,易燃、易爆場所、高壓線,主干道路等的距離不得少于100米。
(三)市民、游客在非建成區燃放煙花爆竹請到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的銷售點購買合格產品,并嚴格按照產品燃放說明進行燃放操作,確保安全。
本市非建成區以下區域嚴禁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寄宿制學校、醫院、商場(市場)、賓館(飯店)、體育館、會堂、公共娛樂場所、民用機場、客運車站、碼頭、加油站、液化石油氣站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場所及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監護人看護下進行。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公安、安監、工商、質監、交通運輸、市政市容、供銷、物價等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或者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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