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2013年進出口(一般)(修訂)規例》22日刊登憲報,建議規定除非獲特區政府工業貿易署發出許可證,否則禁止從香港輸出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包括奶粉或豆奶粉的配方粉,規例2月27日交立法會,3月1日生效。
特區政府食物及衛生局局長高永文表示,農歷年前推出的一系列與奶粉供應相關的措施收效,但長遠仍有必要修例,并認為不會影響自由貿易。
高永文說,因應個人自用需要,香港的父母可能會帶幼兒到內地旅行,所以當局建議每名16歲以上人士可帶不超過1.8公斤奶粉,即大概兩罐。因不希望小朋友被卷入帶水貨行動,故不容許16歲以下人士攜帶奶粉。
至于有意見質疑措施是否有必要和會影響香港自由港角色,高永文重申這是不得已的措施。措施生效后,香港海關會嚴厲檢查出口人士攜帶的奶粉,希望措施長遠可助香港保證本地父母和其嬰兒的奶粉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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