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報道,浙江“奸殺冤案”當事人張高平叔侄,日前正式提出“關于要求冤案賠償、補償、求助”的清單,合計金額為702萬元。對此,張高平叔侄方面表示,“索賠提出少了,但現在也不好再更改,只希望能盡快到位”。浙江省高院有關人士表示,該申請已進入國家賠償的司法程序,高院將按照法律程序,做好善后工作。
702萬的賠償申請,是否“少了”?從叔侄二人因冤案造成“家破人亡、妻離子散”的慘痛損失,以及一般社會情理來看,確實并不能算多。
但是,對比此前的類似案例,尤其是從現行法律規定來看,又不得不承認,這樣的賠償數額其實并不算少。比如,此前的佘祥林、趙作海冤案,最終賠償均不到100萬。而按照《國家賠償法》,“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的計算方式僅是:“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而最高法院公布的2012年日均工資標準是:每日162.65元。據此計算,張高平叔侄二人近10年冤獄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應僅各為60萬元左右,兩人合計120萬左右。
當然,要確保對張高平叔侄賠償的“到位”,在現行《國家賠償法》規定中,也并非完全找不到依據。去年完成修訂的《國家賠償法》中的一個“亮點”便是,增加“精神損害撫慰金制度”,明確規定,“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坐牢當然不等于上班,所以,精神損害賠償十分必要。如果精神損害賠償制度能得到認真對待,或許最終能給張高平叔侄一個更合理的賠償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