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的司法解釋表現出嚴懲食品犯罪的意愿。此前,從北京一中院審理的此類案件來看,提起公訴的案件數量與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數量相去甚遠,近10年間,該院僅受理了4起食品安全類犯罪。
進口食品安全規制存空白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62條規定,進口食品應當符合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商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但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要求必須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因此這類進口食品一旦發生安全問題,就會面臨無法可依的執法困境。
當前進口食品渠道多樣,消費群體廣泛。一些人利用出國機會帶回大量外國食品后,自行在網店公開銷售。其中極可能出現個人攜帶入境食品未通過檢驗檢疫的情況。這些未被檢驗檢疫,或者在國內尚無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如何進行安全鑒定,需要國家盡快出臺鑒定標準。
食品安全入罪范圍過窄
據法官介紹,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難以入罪。從社會防衛的需要來說,如果能夠證明生產者為降低生產成本而購入了變質食品或有毒有害的原料,就應當適當擴大打擊范圍,給予刑事處罰。但當前法律尚未將此入罪。
其次,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罪狀過窄。構成此罪應當具備違反食品安全標準,同時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兩個要件。實踐中一些案件不符合這一要求,例如“澳蒙”系列奶粉案。該產品奶粉蛋白質含量低于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蛋白質含量偏低又并不足以引起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
類似事件中,可能出現犯罪人銷售金額很低但造成極大社會危害的情況。但如果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認定,處罰又明顯過輕,罪刑難以相適應。
食品安全權威鑒定難判斷
在北京食厚德食品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真空包裝半成品烤鴨一案中,對涉案食品安全的鑒定由北京市食品安全監控中心出具。該中心是北京市工商局設置的監督檢驗機構,未納入北京地區《國家司法鑒定人和司法鑒定機構名冊》,嚴格上講,未納入《名冊》中的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出具的檢驗報告不應屬于“鑒定意見”。但由于當前尚無對微生物進行檢驗的專門鑒定人及鑒定機構,此類鑒定均系食品衛生監督或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作出,因此法院也認可其證據效力。但從“鑒定意見”的證據資格方面講,應當進一步完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入冊范圍,全面鑒定類別。
另外,當不同機構出具意見相左的鑒定意見時,法官作為非專業人員往往難以判斷。建議統一規范食品鑒定領域的鑒定資質,并在司法審判中充分發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輔助法官全面理解食品安全的認定標準。本報通訊員陶煒 鮑艷 張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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