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多萬元購買的高檔住宅,下水管道卻屢屢“跑水”,導致新房墻面受潮、發霉、開裂、隆起。面對此景,業主趙先生懊惱不已,便將開發商、物業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決,該小區物業公司賠償趙先生經濟損失27884.26元。
新房被泡業主狀告開發商和物業
2010年2月,趙先生購買了安寧西路××世紀新城住宅一套,并于同年10月入住,并開始繳納物業費。可是才居住幾個月,趙先生便發現房子存在著嚴重的質量問題。2012年7月26日,趙先生回原籍探望父母,8月5日,小區物業打電話稱他家下水堵塞跑水嚴重。趙先生連夜于8月6日趕回家中,與小區物業交涉后,物業公司出資請人疏通,從原告樓下8米深處的共用下水管處掏出塑料袋、水泥袋等堵塞物,下水才得以疏通。
新房墻面受潮、發霉、開裂、隆起,家中物品多數被水泡壞,這使趙先生氣憤不已,他向房地產開發商、物業公司提出索賠,但沒有任何結果。于是,他向安寧區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296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1374元。
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應賠償2.7萬元
趙先生認為,房屋開發商在《房屋質量保證書》中承諾,“上下水管道堵塞的保修期為2年,由建設單位或委托保修單位在約定上門保修時間內予以保修。”而且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及承諾書》中向業主承諾,承擔房屋建筑公共部分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責任。所以,二者應當對他家被泡承擔責任,進行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下水道堵塞系人為使用垃圾堵塞而致,與房屋開發商無關。但小區物業向趙先生交付房屋時開始收取物業等相關費用,同時做出《管理服務內容及承諾》,故雙方之間已形成物業服務與被服務關系,物業應當負責房屋建筑公共部位的日常維修、養護和管理。但物業公司疏于管理,致使原告趙先生家中遭水浸泡,財物受損,應對趙先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據此,法院作出判決,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原告趙先生經濟損失27884.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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