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李天一涉嫌輪奸案正式在北京海淀區法院開庭。開庭前,夢鴿準備了給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的材料,長文提出了8個問題。文中稱警方對李天一進行了長達30多個小時的疲勞審訊,引供誘供,夢鴿認為相當于變相刑訊逼供。文中稱受害人楊某陳述很多虛假信息,包括身份和工作信息等。
夢鴿八問摘要
1 夢鴿舉報酒吧人員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警方及法院為何不回應
2 警方30個小時疲勞審訊加變相刑訊逼供、威逼利誘、引供誘供、監護人與警察當場沖突暈倒在地,審訊錄像被技術化處理
3 辯護律師提出楊某和張光耀出庭作證未落實,楊某作假證。
4 張光耀電話提出50萬私了,楊本人要求拿到20到30萬
5 楊某提供的診斷書前后不一致,疑制造新傷誣陷被告人
6 田參軍提供6000元咨詢費發票涉嫌偽造證據
7 酒吧其他人作假證
8 沒有物證精斑,受害人楊某多處作假,包括處女膜破裂一事
夢鴿八問實錄
本案八問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我作為本案被告人李冠豐的監護人,有權利和義務提請法庭審慎對待,公正審理,不要被任何外界輿論和人為因素干擾,遮蔽事實真相,一味追求所謂效率,快審快判,講庭審流于形式,而應對案件中存在的矛盾、疑點和問題進行徹底查明,還原事實真相,回歸正常司法,避免冤假錯案。
此前,我已經公開表示,如果李冠豐有罪,犯到哪,辦到哪,不希望任何姑息偏袒;但是,如果本案存在其他問題,也請法庭調查清楚,不要草率結案,嚴格依照事實、證據和法律進行審批。我們不需要任何特殊對待,只希望司法公正。
現就本案中存在的問題,向法庭陳述如下:
1、在第一次庭前會議上,監護人和律師再三提請法院注意對酒吧人員涉嫌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犯罪事實,并予以核實。在法庭上,律師也提交了張光耀等人犯罪行為和該酒吧從事黃色表演的證據材料。其實針對這個問題,我從今天三月就已開始舉報,但直至今日,沒有半點回音。此外,被控告人張光耀還在其自媒體中公然宣稱:“控告函發出后,警方也沒聯系過我”對此我深感不解,到底該酒吧有多大能耐,背景有多厚,水有多深,能在首善之區讓有關部門對此問題諱莫如深,集體回避。
2、庭前會議,辯護律師反復強調非法證據排除問題,警方在審訊未成年人的過程中,監護人在場面,對當時審訊情況怡情二楚。在對所謂警方審訊錄像的播放上,提供的錄像不全,對被告人李冠豐進行長達30多個小時疲勞審訊變相刑訊逼供,威逼利誘,引供誘供,包括因此監護人與警察當場沖突暈倒在地的音像唄技術化處理,沒有任何提供,對某成年被告人的審訊錄像干脆放不出來。警方在對嫌疑人詢問過程中,到底使用了何種手段,是否存在刑訊逼供、威逼利誘、引供誘供的事實,監護人可作為證人證實,其實是無可回避的。
3、在庭前會議上,辯護律師已提出楊某和張光耀出庭作證的要求,希望能得到落實。楊某和張光耀在很多問題上弄虛作假,做虛假陳述和證明,欺騙警方。直至今日對楊某的身份的說法有十來個版本。楊某對警方撒了謊,其陳述有幾十處造假,包括身份信息、工作信息、被綁架被拖走的陳述、在電梯里被毆打的陳述(監控錄像證明沒有任何毆打情況)、被輪奸的說法、輪奸后處女膜破裂滿床是血的陳數(微博)(服務員和現場鑒定都證明不存在)、傷情鑒定你個、接受心理治療費用(發票出具公司服務范圍中根本沒有心理咨詢項目)等諸多信息資料都存在明顯造假的事實和嫌疑。事實證明楊某和張光耀等人有報假案作偽證的事實,應該記錄在案,并發出司法建議,追究其偽證責任。針對楊某以上信息的相關證據材料到底是誰指使的、誰制作的、誰提交的,提請法庭具體調查,如有偽證事實,請求追究相關人員偽證的刑事責任。
4、2月17日下午,張光耀向證人李越在電話中明確提出要求我們家出50萬私了的事實,我已提交了相關敲詐勒索的證據材料。酒吧經理陳述證明楊某本人要求拿到20到30萬。
5、2月20日凌晨4時19分,楊某欺騙警方說自己為處女報假案、并對其身份和當天晚上的行為進行虛假陳述。楊某報案時為欺騙公安干警所出示的2月17日北京京華友好醫院病檢確診楊某有已婚性陰道糜爛,且做了治療,并未查出楊某有頭部外傷和腦震蕩。如此,足以證明楊某在2月17日離開湖北大廈后至北京京華友好醫院檢查治療完畢時無頭面部外傷和腦震蕩。而楊某向警方出具的2月18日在北京大學第三醫院診斷證明書,上有“頭面部外傷和腦震蕩”的結論,但該院同日的CT檢查影像診斷書清楚寫明為“未見異常”,顯然在證據上串通造假。此外,楊某2月20日凌晨向警方報案時,其面部彩照出現表皮挫傷,傷痕色澤鮮紅,顯然為新傷,不應該是三天前的舊傷,應引起法官重視。
6、楊某的代理律師田參軍在第二次庭前會議上,向法庭提交了6000元的心理咨詢費發票,但發票所記載的公司營業范圍是投資咨詢和企業管理咨詢等,并不包括心理咨詢。請法庭具體查明,所謂的心理治療是否存在,如有偽造證據的行為,請追求相關人員的偽證責任。
7、張光耀已向媒體證實:楊某是自愿陪酒并主動從酒吧一路追隨到金鼎軒吃飯再追到小區地下車庫,此過程中,李冠鋒從未提出要小姐和陪酒,也未有任何暴力行為,相反案卷證據顯示,李冠鋒對他們相當反感,不愿意他們跟隨。因此,張光耀等酒吧的其他證人明顯欺騙警方做偽證,請與查實并追究其偽證責任。
8、本案受害人及酒吧相關證人在事實陳述方面弄虛作假,前后矛盾,且事實證明相關證言為虛假證言。通過庭審可證明,指證李冠鋒有罪的直接證據不存在,連物證精斑都沒有,間接證據幾乎都是楊某的陳述和張光耀等利益相關的酒吧人員的證人證言,且多數被偽證,根本形成不了完整證據鏈條。相反,已有這的證據根本無法排除鄭光耀、楊某等人組織賣淫和敲詐勒索的犯罪嫌疑,并在某種程度對其偽證等犯罪行為進行循環論證。
本案已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且無法排除假案嫌疑,任何程序和實體上的瑕疵都會公之于眾,接受檢驗和監督。近日,中央政法委出臺意見防止冤假錯案,提出公檢法要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這是對法律、對人權的尊重,也是對司法人員的尊重和保護。希望不要講錯就錯,草率結案,最終為認為埋下隱患,而應嚴肅程序,在每一個環節上把好關,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本人也會對本案辦理和審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保留公開控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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