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16日消息(記者 蔡康攝影報道)去酒吧、KTV等娛樂場所消費的人都知道,喝不完的酒水可以存放,可不少商家對消費者存放的酒水設置存放期限,消費者必須在商家規定的時間內提走存放的酒水,否則過期將作廢。“過了寄酒期不能提酒”這一規則是否合理?被沒收的酒水最終如何處理?連日來,記者進行了調查。
????????消費者:商家對存放的酒水設期限
????????12月14日,市民楊先生說,11月18日,他在國貿某夜總會開包廂給朋友慶生。當大家盡興而歸時,酒桌上還剩下14瓶啤酒。在服務員的建議下,把酒存放在商家那,打算下次來喝時再取,存放后,服務員還給了一張酒水存放單。12月13日晚,楊先生和朋友再次來到該夜總會消費并打算提取存放的啤酒,但服務員以存酒單已經超過期限為由拒絕提供。“我們和服務員爭執了很久,酒水是我們花錢買的,商家不能私自以過期為由私吞,每天有那么多的存酒單,也是一筆大數目。”楊先生覺得這是商家的霸王條款,明顯是逼著消費者消費。
????????市民吳先生也曾有類似的遭遇,有一次,他去某酒吧花錢買了兩瓶洋酒,離開時,還剩下大半瓶,于是交給服務員幫忙存起來,但商家卻聲稱,酒水存放的期限只有15天。
????????“酒水存放被商家私吞的情況很常見,甚至還調包成別的酒水。”杜先生說,消費者下次來提取酒水時,服務員會換成別的酒水,數目雖一樣,但價格低了不少。
????????記者隨機采訪了12位市民,有存酒經歷的人超過半數。存過酒的受訪者中,大多都有“酒水過期被商家占了便宜”的經歷,但無人維權,大家都覺得是潛規則。
????????商家:存酒也需成本
????????14日晚,記者走訪了市內多家酒吧、KTV發現,商家幫消費者存放酒水的期限大多在15-20天左右,沒開瓶的能存,開過瓶的也可以存放,但存酒單上都注明“取酒期限,逾期商家自行處理”等提示標語。
????????“我們幫消費者存放酒水,必須有期限,總不能放一兩年再來取吧,每天存酒的那么多,我們也需要成本啊!”海秀路一家酒吧的主管陳先生表示,存放酒水需要占用很大的地方,如果客人長時間不來取,那么酒水過了保質期,出現糾紛怎么辦?
????????五指山路一家KTV負責人稱,他們對客人喝剩的酒水,會建議客人帶走,如果一定要存放的,也會講明存放的期限,“這又不是我們一家這樣做,大部分娛樂場所都是這樣,是潛規則了。”
????????“老顧客存酒即使逾期幾天,我們還是會幫忙取出的,時間太長就只能吃虧了。”一位業內人士介紹,之所以設定存酒期限,一方面是商家不愿長時間幫客人存放酒水,另一方面是為了讓客人短時間內再次來消費,逾期不來的,商家就自行處理,開過瓶的,可以當作人情送給老顧客,或者把幾瓶同品牌的剩酒灌在一起重新包裝銷售,沒開瓶的,則是直接轉手再賣給別的消費者。
????????律師:酒水的所有權歸消費者所有
????????對此,海南陽光島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劍表示,消費者只要花錢買了酒水,就有了酒水的所有權,那么就可以選擇自行帶走,也可以選擇存放到商家處。而商家出具的存放酒水單上的期限,明顯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商家為的就是把這種“沒收”當作自己的一種不當收益。沒有開瓶的酒水,商家有義務長時間存放,可以先把酒賣給其他客人,到時再提供新的酒水即可。而已經開瓶的酒水,商家是很難長時間保存的,剩酒會面臨過保質期的局面,如果這樣的酒水很多,商家就難于保障消費者的權利。
????????陳劍說,寄存酒水形成的是一種保管合同的關系。根據《合同法》規定,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保管期屆滿,保管人應當將原物歸還寄存人。但保管前雙方事先另有約定的除外。當寄存期屆滿后,商家也只是不再履行保管責任,存酒超期,商家可以收取一定費用,但并不能擅自把酒水處理掉或占為己有,酒水的所有權仍歸消費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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