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廣州12月24日電?? 2012年元宵夜,廣州市天河區發生一起郵包爆炸案致收件人嚴重殘疾。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4日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兇手鄭銘東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鄭銘東和所涉快遞公司分別被判賠償被害人80萬余元、34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底,時年37歲的鄭銘東認為已有家室的李某珂破壞其與女友的關系,導致女友與其分手,李某珂還警告其不要再糾纏。在與女友溝通無效后,鄭銘東決定進行報復。
2012年1月,從事汽車維修、熟悉電路知識的鄭銘東準備物品,在廣州市番禺區化龍鎮復蘇路一出租屋內制作出爆炸物,用紙盒包裝好,并調試成一拆封就爆炸的引爆模式。
2012年2月6日(元宵節)9時許,鄭銘東從番禺區乘車到白云區廣園中路某快遞公司收件點,用“王某鵬”的假名,以郵寄法國香水的名義交寄該爆炸物,并留下李某珂購車并進行日常保養的4S店電話以混淆視聽。快遞員搖了搖包裹,聽到液體晃動的聲音,便收了件。
當天下午5時許,在電話征得李某珂同意后,快遞員將“4S店的禮物”放在其位于天河區歷德雅舍的出租屋門口。晚8時許,李某珂在客廳拆封時,郵件發生爆炸,李的頭面部、雙手、胸腹部、右大腿等多處被炸傷。經法醫鑒定,李某珂雙眼盲目,面部形成疤痕,損傷程度已構成重傷,并評定為三級、五級傷殘各一項。
寄出“香水”的第二天,鄭銘東照常上班,直到在網上看到李某珂收到炸彈后被炸致重傷的消息。2月8日凌晨兩點,公安人員在化龍鎮的出租屋將鄭銘東抓獲。
2013年5月31日,廣州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鄭銘東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訴訟方面,鄭銘東的故意傷害行為及某快遞公司的過失行為給李某珂造成傷害,應當賠償被害人114.6萬元。鄭銘東是造成本案損害結果的主要責任人,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約80萬元;投遞郵包的快遞公司未能盡到驗視義務,是造成本案損害結果的次要責任人,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約34萬元。
一審宣判后,鄭銘東、被害人李某珂、快遞公司分別提起上訴。
廣東高院經審理后認為,鄭銘東為報復而制造并郵寄爆炸物,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重傷并造成嚴重殘疾,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犯罪手段特別殘忍,后果極其嚴重,應依法嚴懲。賠償方面,鄭銘東的故意傷害行為和快遞公司員工未嚴格執行收件驗視制度,疏于驗視的過失行為給李某珂造成了損失,依法應對其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廣東高院認為,一審在刑事和附帶民事判決方面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遂維持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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