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消報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日前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餐飲行業中的“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服務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條款(俗稱霸王條款),消費者可請求人民法院確認“霸王條款”無效。2月14日,記者在??谶M行調查發現,餐飲店設“霸王條款”的現象比較普遍,而消費者多是敢怒不敢言。
????????玉沙路京華城的西湖銘樓的工作人員表示,10人包間的最低消費為1000元,14人包間的最低消費高達2000元,酒水可以自帶。金龍路的德莊火鍋店的工作人員說,該店不能自帶酒水。如果是團購,會有最低消費,而且會收取包廂費,大包廂費是120元。記者發現,有些飯店雖不設最低消費,但會變相收取一些茶位費、開瓶費等。
????????公司職員王小姐和朋友出去聚餐時,經常遇到餐廳說加收茶位費,或者有最低消費的情況。王小姐說,“特別是過年過節的時候飯店難訂,飯店說要加收什么費,大家只是覺得貴,但還是消費了?!?/p>
????????春節時,市民劉先生在飯店訂過“團圓宴”,他說,許多飯店都有最低消費,每桌需消費888元、1080元不等。“人不多,還必須消費這么多錢。最后吃不完,怕浪費,剩余的只有打包帶走。”劉先生認為,這種消費方式太不符合現在的節儉為榮的風氣。
????????記者在街頭調查時,發現很多市民都不知道“禁止自帶酒水”、“包間設置最低消費”屬于“霸王條款”,更不知道怎么去維權。據了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君表示,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具體針對最低消費做出規定,所以飯店設“最低消費”的現象還普遍存在。消費者要維權的成本較高,因此,多數消費者雖然不情愿,但還是進行了消費,助長了商家的強制收費行為。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消費者如果遇到飯店設定“低消”等侵權行為,保管好商家收取不當費用的憑證,可以向消協進行舉報、投訴,也可向相關部門提起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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