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即閃婚,新娘婚后得知新郎非處男而心生芥蒂、不予原諒。6月3日10時,臨澧法院依法調處了原告高某與被告劉某離婚一案,準予其離婚,并妥善處置了婚前彩禮、婚后共同取得的禮金等財產問題。
2012年2月,臨澧縣文家鄉剛滿22歲的女子高某,經親戚介紹與從廣東打工回家的臨澧縣佘市橋鎮28歲的男子劉某相識,確立戀愛關系。兩人考慮到婚后繼續外出打工就決定婚事從簡,在相識不到一個月便登記結婚,還按照農村習俗宴請賓客舉行了婚禮。婚后不久,新娘高某無意中得知,新郎劉某此前曾在廣東打工期間有過一段短暫的婚史,但未生育子女,也無其他財產和情感瓜葛。新娘高某覺得受了莫大的欺騙,大吵大鬧。劉某耐心解釋,下跪求諒,并保證鐘愛妻子一生,但新娘高某仍心存芥蒂,不予原諒。某日,又因家務瑣事成夫妻矛盾導火索,新娘高某離家出走,遂與劉某長期分居。2014年5月,高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劉某離婚。
訴訟中,臨澧法院經審理認為,高某與劉某婚前缺乏了解而閃婚,婚后因新娘芥蒂新郎非處男等原因,長期分居,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其婚姻關系應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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