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干部該不該管?
5月18日,湖北一都市報記者在暗訪當地村干部為兒子大擺慶生宴時遭群毆,引發網絡熱議。記者注意到,在對打人者予以譴責的同時,一些網民也在討論,村居干部是否應在嚴禁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對象之列。有觀點認為,村居干部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有的甚至不是黨員,不應對其“嚴格要求”。
對此,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社會發展室主任李煒表示,一方面,對村居干部中的黨員,可以用黨紀來約束;另一方面,雖然村居干部在法理上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而是受村委會組織法、鄉規民約等約束,但實際上一些村居干部也在行使公權力、帶有公職人員色彩,有的村委會負責人還是鄉鎮干部擔任,對其“嚴格要求”也是應該的。
李煒認為,對村居干部操辦“紅白事”,一是絕不允許借機斂財;二是必須提前申報、過程透明,讓群眾監督評價;三是提倡新的操辦方式,如請客不收禮等;四是可以讓社會組織介入,發揮其支撐公共事務、協調群體利益、促進移風易俗的作用,如江浙一帶農村的“紅白理事會”、重慶市巫溪縣的“樂和互助會”等。
在高波看來,對非黨員的村居干部可以用職位要求來約束,督促其自覺遵守相關“禁令”,而不應“降低標準”、“規中有規”。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暗藏在“紅白事”中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另一方面也是考慮到群眾對社會風氣的“觀感指數”,避免產生“合理懷疑”。
也有專家認為,對村居干部應以教育和鄉規民約的約束為主,選樹廉潔自律和移風易俗方面典型,發揮示范作用。
記者注意到,在各地曝光的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典型案例中,不乏村居干部身影;各地也作了一些探索。例如,嘉善縣魏塘街道規定,村居干部辦理“紅白事”須向街道紀委和所在單位“雙報告”,并簽訂廉政承諾書,“紅白事”操辦情況還被列入村居干部年度述職述廉內容。
講原則還是講人情?
記者了解到,“紅白事”相關禁令執行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法治社會與人情社會的矛盾、“法”與“情”的沖突,一些地方在實際操作中也面臨問題、存在困惑。
問題1:多出幾桌行不行?
有人提出,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不一樣,習俗不一樣,“紅白事”操辦者家庭情況、經濟背景也有區別,有的親戚朋友確實多,甚至有的邀請一人卻來了一家三口,實際桌數比規定標準多出幾桌行不行?
高波認為,在遵守剛性的程序性規定前提下,可以在執行時有一些合理的“救濟措施”。如因特殊情況確需增加兩三桌的,在向組織如實報告、提出合理申請的基礎上,可以視作合規,防止走極端。
問題2:多重身份如何界定?
有人提出,管理服務對象可能是朋友、同學甚至同村的親戚、族人,如何界定身份,能否宴請、收禮?
李煒認為,關鍵是看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輸送,是否會影響公權力行使。如果影響公權力行使,即使親戚也不行。
高波建議,可參考香港公職人員《接受利益公告》。《公告》嚴格限定收禮范圍,細致到政府雇員可接受父母、兒女和叔父母、舅父母、表兄妹、堂兄妹等親屬贈禮,但表嫂、表妹夫、堂嫂、堂妹夫、舅母的兄弟等除外;可接受私交友好之禮,但相互之間須無公事來往、非上下級關系。
問題3:“份子錢”能否回收?
有人提出,在相關禁令出臺前,自己送出去不少“份子錢”,現在自己家有了“紅白事”,能否回收允許范圍之外的“份子錢”?
在高波看來,如果此前確實送出去不少“份子錢”,可列出“清單”向組織報告,如獲準也可視作一種“救濟措施”。不過,顯然“不太具有操作性”。
李煒表示,既然有禁令,就不應該回收。對干部而言,既然選擇了公職,就一定要在利益上作“切割”,放棄一些東西。
“我個人認為,公職人員收受禮金數額,人均不超過200元為宜。”李煒說。
問題4:是否小題大做、不近人情?
有人反映,受傳統文化和習俗影響,難免有少數干部特別是其家屬想不通、不配合,認為禁令小題大做、不近人情。
對此,媒體評論員張楓逸指出,禁令看似無情卻有情,既有利于預防腐敗、保護干部,也為干部減輕負擔,推動社會移風易俗。
“這是國家治理走向現代化的一個實踐載體,‘小題’必須‘大做’。期待地方制度群的實踐效果評估。”高波說。
本文發稿時,記者詢問李青對婚禮的“規劃”,得到回復:“按規定辦,簡單、低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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