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1月3日消息(海口晚報全媒體記者 曾麗園)近日,媒體報道的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原任法官羅陳彪“私刻公章偽造裁定書”引起社會關注。11月3日下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召開新聞案情通報會,通報會說,根據調查,事件當事人晏文彬反映羅陳彪“私刻公章偽造裁定書”不屬實。
案情回顧:6旬老人70萬投資房產打水漂
事件當事人晏文彬,是在海南闖蕩23年的湖南農民。2010年年初,他花費42萬元買下海口面前坡24號一棟9層只有土地證沒有房產證私宅5、6層的兩套房產。讓他沒想到的是,這兩套房產竟然是兩起糾紛案中被法院處理的債權,讓他也陷入了長久的官司中。
于是,晏文彬開始研究這兩個案件。發現本案中龍華法院執行的667-3號裁定書竟然出現多個版本,且該裁定書的第一個版本錯誤百出,公章看起來也不像是真的。為此,晏文彬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對667-3號裁定書及三份對比樣本上的公章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檢材上的龍華法院公章印文與公章印文樣本不是同一枚公章所蓋。據此,晏文彬認為該667-3號裁定書復印件屬于假印章、假文書。繼而向中央巡視組、省高院、市紀委、海口中院和多家新聞媒體等單位投訴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原任法官羅陳彪“私刻公章偽造裁定書”。
海口中院召開新聞通報會:解答三大問題
11月3日下午,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案情通報會說:根據調查,事件當事人晏文彬反映羅陳彪“私刻公章偽造裁定書”的問題不屬實。至今沒有發現龍華法院羅陳彪法官在執行(2003)龍執字第667號糾紛案中有私刻公章偽造裁定書的情況。
1、 晏文彬所購的兩套房產先后在2005年和2010年,分別被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和海口市美蘭區法院作為涉案房產按評估價人民幣25萬余元與46萬余元,抵押給金浩安公司(糾紛案中涉案公司)和申請執行人龐志堅。而后,金浩安公司轉手給了張旭根;而龐志堅將涉案房產轉給了晏文彬。由于龍華法院的判決在先,晏文彬從龐志堅購得房產的巨額投入可能打了水漂。經調查,龍華法院查封和處分涉案房產在前,涉案房產的所有權自龍華法院作出的667-3號抵債裁定送達金浩安公司時已轉移,而美蘭法院執行該房產在后,因此執行錯誤。美蘭法院撤銷63-3號裁定,程序合法,結果正確。
2、晏文彬稱,667-3號裁定書復印件是張旭根提供給他的。2014年4月14日,海口中院和龍華法院紀檢監察人員在龍華法院對張旭根和晏文彬進行了調查詢問,并安排二人當面對質。張旭根對晏文彬所說明確予以否認并稱其從未向任何人提供667-3號裁定書復印件。張旭根出示了其持有的667-3號裁定書原件進行比對,可以辯認出與晏文彬持有的裁定書復印件明顯不同。針對晏文彬提出的667-3號裁定書出現多個版本,且裁定書的第一個版本錯誤百出的問題。通報會上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順華稱,羅陳彪在承辦案件過程中,存在因錯漏字和文字筆誤而多次修改裁定書的情形,該法官工作作風不扎實,責任心不強。羅陳彪已經被法院通報批評。
3、晏文彬提供作為檢材的667-3號裁定書是復印件,無法證實其真實合法來源,至今未提供原件。海南公平司法鑒定中心也沒有從龍華法院提取公章的比對樣本,該鑒定中心受理晏文彬的鑒定委托并作出鑒定結論,違反了《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相關規定。2014年8月5日,晏文彬在海口中院鑒定中心的主持下,先后將晏文彬持有的667-3號裁定書復印件送往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中國政法大學)、人民大學物證技術鑒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進行鑒定,均因檢材是復印件,且所蓋印章模糊不清,拒絕鑒定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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