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秀英區教育局辦公室負責人廖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3.2萬元。11月17日,記者獲悉,廖某某日前被海口市秀英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廖某某,男,漢族,大學專科文化,原海口市秀英區教育局辦公室負責人。廖某某在擔任教育局辦公室負責人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承建方在工程協調管理、進度款支付及驗收工作等方面提供幫助,非法收受校安工程承建方蔡某某等人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3.2萬元。
秀英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某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13.2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退出的贓款132000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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