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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樂東7歲男童湖中溺亡 廣場湖泊管理方被判賠10萬元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4-12-08 10:47

      樂東一名7歲的小學生,爺爺像往常一樣去接他放學時,卻找不到孩子。第二天,學生的尸體被發現在縣城一處廣場湖泊中。廣場的管理方樂東文體局則成了被告。

      7歲男童被發現死在湖中

      金小冬此前是樂東一小一名在校生,他平時上下學都是由爺爺接送。

      2013年7月1日下午,爺爺到校去接送金小冬時,學校已放學,金小冬已不在校,但放學后未回家。次日下午2時許,金小冬被發現在樂東縣城抱由鎮的民族文化體育廣場月亮湖里,發現時孩子已經身亡。

      經查,該廣場月亮湖周邊有護欄防護設施以及警示牌。案發后,抱由派出所介入調查。

      孩子去世后,父親金峰和母親林莉悲痛欲絕。家屬就小冬死亡賠償一事,與涉案月亮湖管理方樂東文體局溝通未果,訴至法院,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共16萬多元。

      一審被告文體局被認定無過錯

      樂東法院一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金小冬的死因,被告單位是否存在過錯,兒童的家長是否履行監護職責。

      該院認為,本案中金小冬死在廣場月亮湖里,但至于死因,原告家長一方提供的派出所證明不足以證實金小冬是溺水身亡,只能確認死于湖中。死者父母也未能提供其他證據加以證明,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涉案廣場是開放性,具有休閑、娛樂、鍛煉等功能的公共場所,樂東文體局作為廣場安全設備設施管理者,已在湖周圍設有護欄等防護設施及警示牌,盡到了對月亮湖的安全防護職責,不存在過錯。

      金小冬未滿八歲,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樂東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金峰夫婦的訴求。二人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改判被告負70%責任

      二審開庭時,金小冬父母提交了2014年6月的一天下午,在事發地點拍攝的一組照片,希望證明月亮湖防護欄仍殘缺不全,不具有安全防護功能,存在潛在危險,樂東文體局對此存在監管缺陷。

      海南二中院查明,涉案廣場湖泊周邊防護欄多處毀損,沿湖部分區段處于完全開放狀態。抱由派出所2013年7月2日在月亮湖發現受害人金小冬溺水身亡。樂東文體局負責在民族文化體育廣場內組織文體活動,維護廣場內體育器材等公共設施。法院對死者家屬提供的新照片證明亦予以認可。

      二審法院認為,派出所作為維護治安、調查案件事實的一線機構,其就第一時間獲取的資料依職權作出的證明,對案發現場的情況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廣場是向普通民眾開放的休閑娛樂公共場所,樂東文體局作為廣場公共設施的管理者,應就廣場內公共設施及時維護,認真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雖然月亮湖處設置了防護欄,但防護欄已多處毀損,無法起到安全防護作用,甚至沿湖部分區段完全處于開放狀態。從案發至新照片拍攝時,防護欄仍未得到修復和復建。

      被告單位作為廣場管理者,未能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險發生,存在過錯,在無證據證明存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其應當就金小冬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死者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對完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金小冬未能做到妥善履行監護職責,也應承擔責任。法院酌情認定樂東文體局承擔70%的責任,金小冬父母承擔30%的責任。

      近日,海南二中院終審判決,撤銷樂東法院原審判決,改判樂東文體局賠償金峰、林莉10.8萬元。(文中人物為化名)

      律師說法:

      公民的生命權

      依法受法律保護

      海南大興天泰律師事務所馮樺律師認為,公民的生命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侵權責任法》第37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涉案廣場是供不特定人出入、通行、活動,其公共設施供不特定人使用,不特定人包括未成年人,因被告單位知曉向公眾開放的廣場內存在危險源,卻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被認定承擔70%的過錯責任。

      《民法通則》第18條規定:“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第三款規定:“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

      本案中,死者監護人未妥善盡到監護職責,但其委托死者祖父負責接送,在孩子失蹤后也盡力尋找,發現尸體后立即報警,因此法院酌情認定死者父母承擔30%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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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南國都市報] [作者:王忠新] [編輯:李文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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