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檢查時錯誤估計了胎兒的體重,選擇順產的張女士因胎兒太大難產,導致嬰兒出生后左上臂不能動,構成八級傷殘。記者昨天獲悉,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大興區紅星醫院有過錯,賠償患兒20萬余元。
傷殘男嬰母親告醫院
2012年11月11日,張女士在大興區紅星醫院產下一名男嬰。孩子出生是順產,體重4.1千克,被發現左上肢不能活動,刺激無反應,被立即轉往中國人民解放軍北京軍區總醫院治療。嬰兒后被診斷為左側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
2013年4月15日,張女士帶著孩子到中國人民解放軍第二炮兵總醫院治療,也被診斷為左側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于當月23日全麻進行了手術。出院后需要定期復查,并有做二次手術可能性。
張女士稱,兒子的病是紅星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所致,她和丈夫代理兒子起訴,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0余萬元。
紅星醫院辯稱,該院的醫療行為符合醫療規范,不存在任何過錯。張女士兒子的臂叢神經損傷是肩難產的并發癥,與醫院的診療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同意賠償。
醫院診療有誤需擔責
大興法院一審查明,2012年11月5日,張女士因懷孕分娩而到紅星醫院就診。入院后,該院經檢查估計胎兒體重為3.2千克。張女士選擇要順產。
張女士分娩后,胎兒實際體重為4.1千克,屬于巨大兒。產前評估的胎兒體重與產后胎兒的實際體重誤差達0.9千克。紅星醫院在產前向張女士家屬交代分娩風險及分娩方式選擇時,正是以其有誤差的胎兒體重3.2千克的估計結果進行交代后,家屬才選擇了自行分娩的。這最終導致嬰兒出生后左側分娩性臂叢神經損傷。
鑒定顯示,張女士兒子的損傷構成8級傷殘。且鑒定確認,紅星醫院對張女士分娩的醫療行為中,未對胎兒體重重新評估,孕婦入院一周后,仍未進行對胎兒情況的評估,也未與家屬進行針對性的風險告知和引導。
紅星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其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醫療過錯參與度為共同,即紅星醫院的醫療過錯行為構成了對嬰兒健康權的侵害,其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醫院終審被判賠20萬
大興法院認為,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及鑒定意見,綜合認定紅星醫院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于2014年8月一審判決紅星醫院賠償患兒醫療費等各種損失共計20萬余元。
判決后,張女士夫婦不服,提出上訴,請求法院增加孩子的護理費。二中院認為,一審法院依法確定及酌定的賠償范圍及項目是適當的。原告認為原判酌定的護理費數額偏低,但就此未能提供新證據,故法院不予支持,終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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