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簽訂離婚協議后不按協議約定支付撫養費,兒子為此訴諸法庭。一審法院認為撫養費應當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支出,調整了離婚協議的約定。市中級法院昨日透露,二審判決應當嚴格按照離婚協議履行。
2014年8月4日,8歲的小林(化名)訴至一審法院稱,其父林某與母親于2014年5月26日協議離婚,約定小林由母親撫養,林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200元,直到小林成年。但林某從未按協議給付撫養費,母親無工作、無收入來源,無法承擔小林的學習、生活費用。請求法院責令林某履行協議約定。
林某應訴稱,只愿意每月支付小林撫養費500元。并向法庭提供林某所在單位出具書面材料,證明林某2013年年收入為27572元,月收入為1655元。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和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至30%給付。根據林某收入狀況,判決林某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小林撫養費650元,至其獨立生活時止。
小林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林的父母已協議離婚并備案,該協議對小林的撫養及支付撫養費標準已作出明確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多少和期限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既已達成離婚協議,林某應當按協議約定支付小林的撫養費。一審中,林某提交工作單位出具年收入為27572元的證明,認為自己無力如約支付小林的撫養費,但該證明僅顯示林某2013年的月收入情況。2014年5月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時,林某知曉自己的收入狀況,仍愿意按每月1200元支付撫養費,應視為林某已對支付能力作出適當預判,且一、二審訴訟期間,林某未能舉證證明其簽訂離婚協議后,生活狀況發生了重大變化,故林某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市中級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林某向小林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共計9個月撫養費10800元;從2015年3月起,應于每月1日前以1200元的標準向小林支付當月撫養費,至他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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