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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微信消息稱:“學校發的通知,向您通報一則重要訊息,昨天下午,海口市二小門口出現人販,他先故意撞倒學生,然后稱要將其帶往醫院,幸好老師及時發現!”在微信中瘋傳這一信息,引起本地家長們的不安。經記者向教育部門查詢,“海口市二小”根本是子虛烏有,而瓊山二小校長在聽說此事后迅速報警,并告訴學生:我們這里沒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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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駕考將新增科目五?盤點海南微信朋友圈的虛假信息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5-05-13 15:15
    微信造謠--個人所需承擔法律責任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呂廣倫指出:網絡上發微博、微信,應對自己的言行負責任。特別是很多人出于無聊,在網絡上捏造虛假的恐怖信息,根據《解釋》,捏造的虛假恐怖信息不管是個人直接傳播的,還是編造了虛假恐怖信息之后沒有起到應當保密的措施,致使信息被傳播的,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警方說法

      如果當事人在主觀意識上能判斷該消息是謠言或者是虛假信息,不管是原創還是轉發,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事責任,即如果散布謠言侵犯了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的,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行政責任,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刑事責任,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來源:海口網綜合] [作者:] [編輯:顏祝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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