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著大雨的凌晨,一輛奧迪車追尾撞上了一輛電動車。車主聽到了響聲,依舊開車離開。被撞倒的電動車司機當場死亡。事后,在賠償了死者家屬50.5萬元后,被認定肇事逃逸的奧迪車主被海口龍華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14年9月16日凌晨,因為臺風來襲,海口風雨很大。當天,朱某某駕駛一輛奧迪Q5從國貿大道準備回坡博村。3時30分左右,朱某某途徑海口市龍昆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至該路輔道面前坡村(石山羊餐館)路段時,追尾撞到前方同向行駛的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電動車,造成陳某某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在朱某某的供述中,承認當時聽到了響聲。但是,他當時并沒有下車查看,而是駕車逃離現場。經鑒定,陳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作出事故認定,朱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次日,朱某某讓奧迪4S店的員工將車拖到店里修理。隨后,警方查獲該車,并將朱某某帶回調查。破案后,被告人朱某某與被害人家屬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賠償被害人家屬50.5萬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提起公訴。朱某某的辯護人稱,海口當天被臺風襲擊,風大雨大,在這樣極端的天氣條件下,加上肇事車輛隔音效果好,存在朱某某主觀上沒有意識到發生交通事故的可能,因此,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朱某某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不能認定為逃逸。朱某某則提到,自己在案發后曾經打電話到交警部門查詢該路段是否有交通事故發生,接到4S店員工的電話后主動到修理店了解情況,具有自首情節,同時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請求法院判處緩刑。
海口龍華區法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駕駛機動車輛進行超越行駛時未審察安全條件,右側追尾撞擊被害人陳某某駕駛的電動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節,應予嚴懲。經查,朱某某供述稱其當時已聽到響聲,可見,其駕車離開現場并不是完全沒有意識到發生交通事故,而是已經意識到可能發生事故,但采取了一種放任的心態駕車離開。庭審中,朱某某稱次日曾向交警部門打電話查詢該路段是否發生交通事故,也可以佐證被告人在案發時對是否發生交通事故的不確信狀態,因此,應認定為逃逸。此外,也沒有證據證實朱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朱某某認罪,積極賠償被害人,但其逃逸行為容易延誤搶救時間,擴大損害結果,同時也給偵辦機關辦案帶來難度,增加司法成本,法院未對其處以緩刑。海口龍華區法院一審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朱某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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