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可能多地獲取客觀證據防止作假
京華時報:什么情況下會做精神病司法鑒定?
北京市檢察院第三分院公訴二處檢察官閻慧:如果發現嫌疑人家族有精神病史,或本人曾經有精神疾患就醫或鑒定記錄的,公安機關會考慮對嫌疑人就犯罪時的精神狀態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來判斷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能力。如果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沒有以上證據,但在偵查期間發現其有精神疾病的典型或類似行為的,公安也會建議對其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還有就是,公安機關在預審當中,通過訊問嫌疑人,收集了解犯罪事實相關證據,期間,發現嫌疑人思維、邏輯,以及犯罪行為、主觀認識、犯罪前后精神狀態等有問題,就可能對嫌疑人進行精神疾病鑒定。
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會被移送至檢察機關,檢察官在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后,如果發現嫌疑人存在反常行為,仍可以決定是否對嫌疑人進行司法精神病鑒定,我們稱之為“必要性”審查。
京華時報:嫌疑人能提出精神病司法鑒定嗎?
閻慧:可以,司法實踐中嫌疑人自己和他的辯護人、家屬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提出司法精神病鑒定申請。如果相關證人提出嫌疑人可能有精神病,我們也會予以重視,并進行審查。
京華時報:如何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
閻慧:司法機關在收到嫌疑人等提出的司法精神病鑒定申請,并經相關程序批準后,會確定有資質的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在鑒定時間,將收集到的相關材料連同卷宗一并提交鑒定機構。鑒定時,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在場,同時還會通知被害人家屬等到場。鑒定機構根據案件事實,通過詢問嫌疑人有關問題,進行必要答題等環節,鑒定人員會根據以上鑒定材料,運用專業知識以及經驗作出最終鑒定意見。
京華時報:如何防止嫌疑人冒充精神病患者?
閻慧:一般情況下,我們首先會針對司法精神病鑒定進行程序性審查,比如鑒定機構是否有資質,鑒定人員是否有資格等;第二就是對鑒定意見的實質審查。如鑒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鑒定材料提供是否全面,鑒定結論是否符合鑒定標準,有無相反證據等。鑒定材料也可能存在作假的情況,比如嫌疑人周圍的人未必說真話。
防止作假的方法就是盡可能多地獲取客觀證據,從不同的角度、環節去印證,排除虛假證據。言辭是最不穩定最靠不住的證據,但又是最常見最容易獲取的證據。對于類似情況,檢察官就會慎重考慮,多方調取證據,包括咨詢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而判斷是否有必要做精神疾病鑒定。
京華時報:精神病司法鑒定是否會出現錯誤?
閻慧:我國對刑事司法精神病鑒定有相應法律規定和標準,但鑒定的過程需要專業人員個人運用專業知識進行,這是個經驗積淀的過程。司法精神病鑒定不同于一般鑒定,它是由人針對人進行的,人群存在個體差異,而鑒定過程需要主觀判斷,這時鑒定人員的經驗、知識就顯得尤為重要,并且鑒定所依賴的技術、設備等,也同樣必不可少。
但我們必須承認鑒定意見有時和真實情況會相左,容易被一些假象掩蓋,得出錯誤的意見。其實任何事物都與現實的科學發展有關系,比如以前人們對精神問題沒有認知,隨著醫學科學或其他學科,乃至技術設備的應用和發展,會進一步揭示一些真相。
說法
有新證據可隨時推翻精神病鑒定
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疑難證據問題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吳丹紅坦言,精神病是可以“裝”的。尤其是像“急性、短暫性精神障礙”,這種突然發病又能快速自愈的精神疾病,基本上靠事后根據相關線索推斷案發時的精神狀態,而且很大程度上依賴口供。如果犯罪嫌疑人編造案發時的癥狀,非常吻合該病的臨床表現,就會嚴重誤導鑒定人員。
吳丹紅說,在南京“寶馬案”中,除了調查到嫌疑人事發前已經報警有人陷害他、說手機被監聽,以及嫌疑人在派出所被留置審查時表現狂躁、以頭撞墻外,辦案單位還動用了5名專家,結合在精神檢查時的反常表現,最后才作出認定。吳丹紅還表示,如果警方掌握新的證據,是可以隨時推翻這份鑒定意見的。
吳丹紅還告訴記者,根據規定的流程,精神病鑒定應由3名以上的鑒定人參與,鑒定人要預先閱卷,了解案情,做必要的核實。精神病鑒定與其他鑒定的最大不同在于并不依靠儀器,而主要是靠鑒定人的主觀判斷。精神病的誤診率本來就大,因此在鑒定過程中,要嚴格防范被鑒定人裝病。一旦假裝精神病被誤認為真精神病,不啻于開出去一份犯罪執照。
吳丹紅說,如果對鑒定意見存在爭議,可以重新鑒定,在必要時要求鑒定人員出庭接受法庭詢問。甚至可以讓不同的鑒定人員針對鑒定意見中的問題展開辯論,以便法庭全面了解鑒定依據,作出最后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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