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31日消息(記者林韋瑋)12月28日,海口市安全生產委員會下發《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經營煙花爆竹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非法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活動,嚴禁非法經營、運輸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用于生產煙花爆竹的原材料,否則將依法追究有關直接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通知》規定,凡從事非法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煙花爆竹活動的單位、組織和個人,必須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于2016年1月10日前將非法經營的產品按進貨渠道退回原處或自行處理;逾期將被公安、安監、質監、工商、市政市容等部門依法收繳。
同時,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要強化公共安全意識和法制觀念,到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銷售網點購買合法廠家生產的有質量保證的煙花爆竹產品,不得從非法渠道購買。煙花爆竹批發企業、零售網點不得采購、銷售非法生產和不符合質量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向未取得零售經營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產品;零售網點需經安監部門許可,方可銷售煙花爆竹,但存放數量和品種不得超過規定。
《通知》要求,已取得批發許可證和零售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設立專庫、專店,建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進銷臺賬》,嚴格按照安全規范進行管理。嚴格限制藥量,定點進貨,嚴禁“一證多點”,嚴禁形成煙花爆竹銷售一條街現象。違者依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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