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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調查報告

    海口網 http://www.yinhu3.com 時間:2016-02-05 19:52

      六、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

      公安機關對24名相關企業人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術服務機構11人)。

      檢察機關對25名行政監察對象依法立案偵查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正廳級2人,副廳級7人,處級16人;交通運輸部門9人,海關系統5人,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5人,安全監管部門4人,規劃部門2人)。

      事故調查組另對123名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對74名責任人員(省部級5人、廳局級22人、縣處級22人、科級及以下25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撤職處分21人、降級處分①23人、記大過及以下處分30人);對其他48名責任人員,建議由天津市紀委及相關部門予以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1名責任人員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病故,建議不再給予其處分。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事故企業和有關中介及技術服務機構等5家單位分別給予行政處罰。

      事故調查組建議對天津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并責成天津

      ——————————————————————

      ①降級處分是指降低公務員的一個行政“級別”,而非降低其職務層次,該處分在“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處分中由輕到重居第四位。

      市委、市政府向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建議責成交通運輸部向國務院作出深刻檢查。

      (一)瑞海公司(13人)。

      (1)于學偉,中共黨員,瑞海公司董事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2)董社軒,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董事長兼執行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3)只峰,群眾,瑞海公司總經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4)尚慶森,群眾,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5)曹海軍,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6)郭向濱,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長。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7)宋齊,群眾,瑞海公司財務總監。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8)李亮,群眾,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9)劉振國,中共黨員,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0)田旺,群眾,曾任瑞海公司副總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1)周志剛,群眾,瑞海公司操作部業務員。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2)李雅翔,群眾,瑞海公司出口裝箱部副經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13)楊默,群眾,曾任瑞海公司辦公室主任。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逮捕。

      (二)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22人)。

      1.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人員(5人)。

      (14)鄭慶躍,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總裁。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5)李洪鋒,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助理。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6)鄭樹國,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安監部副部長,南疆安全監督站常務副站長。2015年9月10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7)劉偉,群眾,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招商二部部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18)顧育農,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局長。2015年12月3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2.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13人)。

      (19)張麗麗,天津市委委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天津港發展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公司內設職能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督促檢查不到位,對公司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0)袁寶童,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裁,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天津港港區范圍內的消防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違規辦理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消防審核和驗收手續、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1)李偉,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總工程師,天津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未認真履行職責,對分管部門和下屬管理單位督促檢查不到位,對該公司規劃建設部違規出具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初審意見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違規進行安全監督工作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2)劉欣,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副總工程師、規劃建設部部長,南港指揮部副總指揮、辦公室主任。未認真履行職責,未認真組織開展規劃許可初審工作,對瑞海公司在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材料中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3)胡肖峰,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規劃建設部建設管理科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初審工作中,發現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許可申報表與所附平面圖對擬建項目表述不一致時,仍違規出具初審同意意見。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4)鄒立,天津港建設公司黨總支書記、總經理,天津港濱工程招標咨詢中心總經理。未正確履行職責,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工作中,對有關工作人員違規借用規劃編制資質和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5)侯建飛,中共黨員,天津港建設公司副總經理。工作失職,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工作中,違規借用其他單位規劃編制資質,對有關工作人員幫助瑞海公司弄虛作假的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26)陳蕊,中共黨員,天津港建設公司項目二部科員。在代辦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規劃許可申請中弄虛作假,將申請材料中的擬建項目“危品庫”修改為“倉庫”,幫助瑞海公司違法申請規劃許可。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7)王世明,中共黨員,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站站長。未正確履行職責,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項目未進行施工招標、未取得施工許可即已開工建設后,仍違規進行質量安全監督。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28)張月,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組織委員、消防支隊副支隊長。工作失職,在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瑞海公司未經驗收即已經營的違法行為;對防火建審科違規辦理消防審核手續和消防支隊四大隊未認真開展日常消防檢查等問題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29)王洪順,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副科長。工作失職,在瑞海公司未取得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情況下,違規出具消防設計審核意見書;在進行消防設計驗收時,未查處該公司未經驗收即已經營的違法行為。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撤職處分。

      (30)崔振河,天津港公安局消防黨支部紀檢委員、消防支隊四大隊大隊長。未認真履行職責,開展轄區內消防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對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海關監管場所內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失察。對上述問題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31)夏艷青,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六大隊科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未對瑞海公司海關監管場所進行過消防安全檢查,未發現該監管場所內長期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對上述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降級處分。

      3.給予誡勉談話或批評教育的人員(4人)。

      (32)王存杰,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天津港海外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對消防隊伍建設重視不夠,對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缺少承擔消防監督檢查的職能科室問題失察,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3)黃永志,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科員。違規為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項目辦理了消防審核合格手續,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4)寧大海,中共黨員,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隊防火建審科科員。發現瑞海公司危險貨物堆場改造工程消防方面未驗先用的問題后,未依法進行處罰,建議給予誡勉談話。

      (35)王婧,群眾,天津港建設公司項目一部科員。發現瑞海公司申報材料上“危品庫”名稱表述不一致的情況后仍同意通過初審,建議給予批評教育。

    [來源:國家安監總局網站] [作者:] [編輯:楊雨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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