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原系周家村人,14歲到江西省吉水縣某村的邱家做童養媳,后與丈夫生育一子一女,后周某因家庭矛盾,獨自外出務工。1993年,該村以周某久未歸家、經周某公公同意,收回周某責任田,此后該村制定的分配方案中把周某排除在本村村民之外。
2012年4月12日,吉水縣某村被國家征收相關土地,共計獲得補償款669.84萬元,具有該村農業戶口的人每人分得5.8萬元。分配開始后,周某與邱某之子主張分配給周某土地補償款,但因周某沒有相應戶口被拒。周某遂補錄戶口以分補償款,但該村以其多年不在該村生活、不是村民為由再次拒絕。為此,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分配補償款5.8萬元。
法院在庭審期間查實,1986年周某從邱家外出后與江西省新干縣李姓男子再婚,并將戶口遷入新干,也就是說,目前周某是一人兩戶口。法院對此案兩審后,認定周某不具備涉案村的村民資格,依法駁回了周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負責此案二審的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取得,應當以是否在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生產、生活并依法登記常住戶口為基本判斷依據。周某原有的吉水邱家所在村的村民資格自其于1986年落戶新干縣李家所在村并一直在該村生活時已經喪失,在2012年土地征收補償款分配時其亦不具有吉水邱家所在村的村民資格。因此,周某主張土地征收補償款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關于周某一人兩個戶口的問題,承辦法官表示,將發司法建議給相關公安部門,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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