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安徽碭山“虐童案”,今天在安徽宿州中院公開宣判。被害人的生母劉某及其男友汪某被碭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和二年零二個月。
2015年8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汪某在碭山縣煙廠宿舍303室同居期間,在管教劉某的女兒小花的過程中,多次采取用毛巾捂嘴、繩子綁、電線抽、水壺燙、煙頭燒、木棍敲打等手段毆打小花,致小花右手掌、臀部、背部等多處受傷。二被告人還以在被打爛的傷口處撒鹽水、抹辣椒等方式對被害人小花進行折磨。經碭山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花的傷情為輕傷一級。小花被毆打致傷后,二被告人帶小花到附近的醫療機構進行了治療。
小花于今年2月22日隨其生父武某生活期間,在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傷情體檢及住院治療,預交金額2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汪某、劉某故意傷害未成年人身體健康,致被害人小花輕傷一級的后果,其行為均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汪某犯故意傷害罪的事實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汪某的辯護人均提出劉某、汪某系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劉某經電話傳喚到派出所,后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經過,應認定為自首;被告人汪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均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辯護人此節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賠償10萬元的請求,經查,因被害人小花被打傷后,已由二被告人為其治療,并支付了相應的醫療費用。審理期間,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并通過其訴訟代理人提交了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通知單、病史錄,被害人小花2016年2月22日在徐州醫學院附屬醫院住院治療,預交金額2000元,但未提交實際治療的結算費用等有關證據,故被害人提出要求被告人賠償10萬元的主張,現無證據證實,對該主張不予支持。可待治療的費用實際產生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根據被告人劉某、汪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被告人汪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 (曹 杰 王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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