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的杯子包裝盒上寫著純銀,杯子上寫的又是足銀,認為被“忽悠”了,為此張女士將銷售商北京菜市口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大興分公司首飾店和菜百公司告上法院,要求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共計2.6萬元。今日上午,該案在大興法院開庭,原告的代理人承認自己是職業打假人。
上午9點半,該案在大興法院開庭,原告張女士未出庭,委托包先生出庭應訴,包先生毫不掩飾自己是職業打假人的身份。
張女士訴稱,她于2015年5月和12月分兩次在北京某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大興首飾店購買純銀保健杯4個共計6536元。該4個純銀膽水杯包裝盒上寫有“純銀制品,高貴典雅”,杯身上寫有純銀內膽而證書上為足銀膽水杯。
張女士稱,國家標準規定足銀含量為99%的銀,純銀純度為99.9%-99.99%的銀。原告認為,其購買的4個銀杯被夸大含量宣傳為純銀,屬欺詐行為,且沒有合格證及廠商、廠址,屬三無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爭議 國家沒有強制要求標注純銀
被告代理人辯稱,原告自稱是購買的純銀水杯,實際上給的是足銀杯子,“原告購買時已經明確知悉購買的信息,原告看完所購買的商品后,原告拿著預銷售單去交錢,單子上寫明了足銀杯子,在原告交錢之前,原告已經知曉了是足銀杯子依然交錢,就說明原告認可了杯子是足銀杯子”。代理人還表示,國家對于純銀并沒有強制要求,對于足銀則是有明確要求予以標注。“其實純銀是老百姓的習慣稱呼,按照一般的理解,92.5%以上都為銀制品,包括純銀和足銀,而99.0%為足銀,也就是說足銀的標準更高些。”
被告代理人表示,原告稱購買的是三無產品,其實在外包裝單上有菜百公司的電話和廠址等信息,不能說該商品是三無商品。
對此,原告代理人不予認可,“你杯子的杯蓋上標注的純銀,但是產品證書上卻標準為足銀,一個商品兩種標準,屬于虛假宣傳,不是欺詐是什么?”包先生反駁稱,同時包先生還出具了一份已經生效的判決書,該判決書是包先生告城鄉貿易中心的案子,包先生在城鄉中心購買了同樣的水杯,最終二中院的判決支持了包先生的訴求,判決城鄉貿易中心退還貨款并三倍賠償。“我不掩飾自己職業打假人的身份,我就是知假買假,國家法律保護我這種行為,我們是為了市場環境,給老百姓一個好的購物環境,我很自豪。”包先生說。
該案未當庭宣判。(記者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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