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4月8日消息(記者劉杰 通訊員李明建)海口男子周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糾集數人持刀砍傷對方,打砸他人店鋪。近日,海口市美蘭區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周某與張某彬、吳某澤、張某財(均已判刑)等人在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中心街吃宵夜時,與隔壁桌的被害人高某孟的朋友“三叔”發生口角。吃完宵夜,高某孟找到張某財、張某彬理論無果。之后,周某與張某彬、吳某澤、張某財等人在海口市靈山鎮瓊文大道農機站附近,持刀將高某孟砍傷。經鑒定,高某孟所受損傷屬輕傷二級。同年5月19日,周某和張某財到海口市美蘭區靈山鎮瓊文大道靈山中學路口的一美發店消費時與店老板劉某發生爭執,便糾集張某彬、吳某澤等人,攜帶砍刀、木棍、鋼管等工具將劉某打傷并將其店內的空調、電視機等物品砸壞。經鑒定,該店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1725元,劉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法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被害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且其無視國家法律,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又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兩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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